正文 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與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完善(1 / 2)

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與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完善

管理縱橫

作者:蔣蓉

【摘要】本文旨在探討完善檢察機關各層級權限配置與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對策,以此來為業內人士提供相關的參考。

【關鍵詞】檢察機關 權限配置 內部監督製約機製 完善 對策

檢察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並依法通過履行訴訟職能來對法律監督權力進行行使。一般而言,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各層級的權限配置和內部監督製約機製,以此來避免檢察權的濫用,從而為司法的公信力提供保障。但是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與內部監督製約機製並不完善。因此,對完善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與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措施進行探討已成為當前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

一、完善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的策略

在我國檢察改革中,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是其重要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響了檢察的改革。而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的現狀並不樂觀,存在一係列問題。其主要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我國檢察機關內部設置的機構並不規範,不僅缺乏統一且科學的設置標準,而且其數量也缺乏一致性;同時,機構的設置還缺乏統一的模式;二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名稱也不統一;三是,檢察機關中派出機構的設置也較為混亂;等等。基於此,我國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來不斷完善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筆者根據相關的文獻資料並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共總結出以下幾點對策:

(1)合理分解與配置檢察權。由於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是行使檢察職權的一種組織形式,且其設置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了檢察權分解與配置的科學和合理性。因此,我國要完善檢察機關各層級的權限配置就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合理地對檢察權進行分解和配置。根據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並結合相關的理論依據,我們可以對檢察權進行四級分解與配置。其中,一級分解與配置為檢察領導權、檢察業務職權以及檢察非業務職權,二級分解與配置為檢察行政領導權、檢察業務領導權以及檢察人事領導權等,三級分解與配置為批準逮捕權、起訴權以及決定逮捕權等,四級分解與配置為專門調查權、公訴變更權以及法定不起訴權等。上述被分解的各項檢察職權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檢察權係統,且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係。

(2)不斷深化內設業務機構的改革。在檢察機關中,內設業務機構的改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即機構名稱的統一、機構的合理調整以及分級設置。其中,在機構名稱統一方麵,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名稱必須上下統一,以此來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所承擔的職能和本質特性。在合理調整機構方麵,可以在分解檢察權的基礎上對現有的機構進行合理的調整。例如,可以將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以及反貪汙賄賂部門進行合理的整合。在分級設置方麵,應在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的基礎上來對檢察機關進行分級設置。

二、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策略

在檢察機製中,檢察機關內部監督製約機製是其重要的一項機製。一方麵,它有利於確保法律實施的正確性;另一方麵,它還能促進檢察機關執法的公正性。同時,對於檢察機關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由此可知,內部監督製約機製對於檢察機關而言,至關重要。而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製約機製的現狀並不樂觀,存在一係列問題。其主要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檢察機關隻注重對實體的監督,而缺乏對程序的監督;不僅缺乏對證據收集與辦案程序的關注,而且也忽視了程序錯誤;二是,檢察機關隻注重事後監督,而忽視了同步監督,從而難以及時發現並糾正辦案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係列違法違紀行為(如,徇私舞弊、刑訊逼供、暴力取證以及貪贓枉法等);三是,檢察機關隻注重對人員的監督,而忽視了對製度的監督,從而大大影響了監督的效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