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我國建築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思考(2 / 2)

三、完善我國建築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一)重新定義建築作品,擴大建築作品的範疇

很多學者認同美國著作權法對建築作品的定義,但各國立法都有其獨特的背景。筆者建議應將建築作品定義為以建築物或構築物表現出來的具有藝術特征且獨立於實用功能的作品及與之相關的設計圖和模型。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建築設計圖實施的結果不是建築作品而隻是一般的建築物,那麼該設計圖隻能作為一般的圖形作品進行保護。對建築作品的範圍,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廣義的界定:包括建築物及構築物、建築設計圖(施工圖)及建築模型。其中建築設計圖包括設計草圖、建築施工圖及效果圖。同時將三者劃為同一類客體進行保護。

(二)引入專家鑒定機製解決建築作品認定問題

我國在判斷建築作品獨創性的問題上,應當引入專家鑒定機製。專家應當在鑒定意見中詳細寫明涉案建築的哪些部分具有獨創性並對創作的程度進行分級說明,同時指出該獨創性的部分是否獨立於實用功能。專家的鑒定意見作為法官判斷的重要參考,在沒有足夠理由支撐的情況不得推翻專家的鑒定意見。至於涉案建築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建築作品,由法官依據獨立完成加適量創作的標準原則、專家意見及其他證據綜合考慮判斷。

(三)立法上增加可操作性條款,實踐中發布指導案例

有學者建議我國應當學習其他國家製定建築作品著作權保護單行法,這樣可以加大對建築作品的保護力度。筆者認為目前最好的辦法是參考外國立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通過發布司法解釋來彌補立法不足。從國外經驗及我國審判實際來看,建築作品侵權案件中許多價值判斷問題都不可避免的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有針對性的發布相關案例,首先給法官審判提供了借鑒,同時也減少了法官自由裁量全對案件結果的影響。

(四)完善著作權登記製度

對建築作品來說,一旦發生侵權案件,建築作品權利證書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某些國家規定,建築作品必須到相關部分登記,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美國曾專門發布過建築作品著作權登記規則。筆者認為,對建築作品侵權仍適用自願登記製度,但須完善審查流程,提高獲取著作權權利證書的門檻。這一點可以參考專利相關法規中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流程,權利人在登記時需要提供建築作品或模型作品的照片或視頻資料,並明確說明就作品哪些部分進行登記。審查人員根據整體觀感法判斷獨創性及審美意義,並決定是否授予權利證書。

參考文獻:

[1]康佑發.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律適用探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2).

[2]盧海君.美國的建築作品版權製度及對我國的啟示[J].北方法學,2010,(2).

[3]左金鳳.論建築物上的知識產權[J].信陽師範學院學報,2010,(6).

[4]朱嘯飛.建築作品的法律特征及其保護條件[J].法治研究,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