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眉山市東坡區進行著探索。本文通過對眉山市東坡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實地調研,了解其發展現狀,探究其製約因素,提出發展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F3文獻標識碼:A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一頭連著市場,一頭連著農戶,對農民致富、農村發展、農業進步都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實施,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法可依。本文所指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定義,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之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在政府和市場的雙向引導下,眉山市東坡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斷探索,積極發展,但就從總體上來講,合作社規模較小,發展速度相對緩慢。針對這種情況,對眉山市東坡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實地調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深度訪談,了解眉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找出阻礙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因素,並對其發展提出對策和建議。以期促進其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推動新農村的建設。(表1)
一、發展現狀
目前,眉山市東坡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75家,注冊資金2,777.935萬元,成員總數487人。涉及領域,多為蔬菜類專業合作社。全區總計有蔬菜類合作社27個,水果類合作社16個,畜禽類合作社16個,水產類合作社11個,其他類5個。合作範圍,大多數專業合作社采取同一個農經聯社或者是村進行合作,部分是跨農經聯社、跨村進行合作,極少數能夠跨鄉、跨鎮進行合作。牽頭主體,主要有專業能手、農民和基層幹部三種類牽頭主體。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與市區及鄉鎮相關部門領導的交流,與合作社負責人的深度訪談,與部分社員的一對一訪談,結合相關問卷調查,發現如下製約因素。
(一)農民認識不到位,帶動效應不明顯。由於受我國小農經濟意識和小生產思想文化的影響,農戶對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心懷疑慮,對合作社的功能與作用知之甚少,因此合作意願不充分。多數農民的思想還停留在依賴國家政府來改變自己的生存現狀,參與意識淡薄,難以發揮合作社的應有功能,實現合作社的充分發展。盡管近兩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了一定的發展,數量在2008年迅速增多,成立合作社資金規模在2009年逐漸擴大,但總體規模相比其他地區還較小。再者,合作社本身缺乏先進的生產技術、傳播途徑,需要優秀的專業人才,其組織機構不是十分嚴密,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質量和數量不能夠完全滿足農戶生產的需要,同時各合作社的輻射能力和覆蓋範圍比較少,因此連片帶動效應還不是十分明顯。
(二)融資困難,經濟實力弱。融資渠道狹窄、資金短缺仍是製約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瓶頸因素。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已依法在工商部門注冊成立,但它既不同於公司等企業法人,不具有企業法人的特征,也不同於從事非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法人,而是屬於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新型鬆散型市場經濟組織。特別是借款主體的不確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難以獲得金融機構認可,國家專門針對合作社信貸方麵的相關政策文件也未出台,信貸服務更是無法發揮作用。
目前,東坡區一部分合作社正是屬於鬆散型經營模式,除了收取數額很少的會費和接受單位捐助外,幾乎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弱。加之缺乏配套的金融支持,合作社要開展更廣泛的各種經營和服務活動較困難。在75家專業合作社中,注冊資金1~10萬元的有28家,注冊資金1萬元以下的有11家,占去合作社總數量52%的合作社資金少、力量弱,很難承擔市場風險;在麵對競爭者或收購商時,也難以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農戶利益不受損害。
(三)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實際上是一種責權不分的治理結構。相比於西方國家,我國農業產業化程度低、農戶生產規模小,並且普遍存在著農民兼業現象。在農村階層分化背景下出現的“農村精英”,憑借其擁有的資金、銷售渠道、經營能力、社會關係等成為合作社的重要力量,因而,合作社的實際經營者大多為合作社的大股東或其代表。實施管理,作出決策,合作社“內部人控製”現象嚴重,所有者對經營者不能實施有效控製,理事會、監事會與社員代表大會三權製衡的治理機構形同虛設。多數合作社的經營與管理者是農民,其文化程度、經營管理能力、技術水平等相對較低。合作社成立以後,麵對更大的市場,更多的機遇和挑戰,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很難促使經營管理者進行角色轉換,將關注點從私人利益轉到合作社所有社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