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保險責任準備金計量要素思考(1 / 1)

保險責任準備金計量要素思考

會計與金融

作者:陳靜

【摘要】2013年6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了修訂後的《征求意見稿——保險合同》(2013ED),進一步探討了保險會計的有關規定。本文主要分析了征求意見稿提出的要素計量法,並與我國當前會計準則進行對比分析。

【關鍵詞】征求意見稿,保險責任準備金,要素計量法

IASB對保險合同的定義為:“保險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種,按照該合同,合同一方(保險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補償,從而承擔源於投保人的重大投保風險”。1而保險責任準備金,則是指保險公司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而提取的、與其所承擔責任相對應的基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負債項目中最重要的一項。因此,準確客觀地計量責任準備金一直是IASB在製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程中的一項重要研究內容。

一、保險責任準備金計量模式的比較

2013ED建議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應統一采用要素計量法。其四個計量要素為:未來現金流估計、貨幣時間價值、風險調整和合同邊際。我國在計量保險責任準備金上也采取了三個計量要素:對未來現金流的當前估計、反映現金流的時間價值、以及包括顯性的邊際。由此可見,二者包含的計量要素基本一致,但在具體規定上仍有區別。以下將從未來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兩方麵比較2013ED和我國保險會計準則的區別與聯係。

(一)未來現金流量

(資料來源:國際會計準則《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通過比較可得:

一、在定義上,二者對未來現金流量的表述基本一致。

二、在內容上,2013ED提及增量保單獲取成本及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其他成本費用:(1)可以直接歸履行保單組合所含義務;(2)且可以用係統合理的分攤方法分攤到各保單組合,且所使用的分攤方法需對特征相似的費用作法保持一致,並需確保按此方法歸入各保單組合履約現金流的費用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費用。我國目前尚無有關具體規定,在實務上,國內部分產險公司基於增量成本的口徑,但各公司采用的口徑並未完全統一2。

三、在期間上,2013ED中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的邊界。我國雖未對此進行明確定義,但也規定預測未來淨現金流出的期間應當為整個保險期間。因此從意義上講,筆者認為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

(二)反應貨幣時間價值的折現率

(資料來源:國際會計準則《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通過對比可知:

一、在定義與計算基礎上,二者基本一致。

二、在估計方法上,2013ED未限定具體方法。在國內實務中,由於“自上而下”法正處於討論階段,保險公司可以使用多種方法確定折現率,隻要這些方法符合總體目標即可。

三、在溢價方麵,二者存在較明顯的差異。按照我國保監會標準,無風險利率以750個工作日的債券收益率的移動平均為基準,流動性溢價不超過150個基點為宜。流動性溢價尚沒有統一確定的計量方法。目前國際上一種采用較多的近似方法是將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所顯示的信用溢價從企業債中扣除。我國雖然在2010年7月推出了中國式創新的CDS——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但市場反饋並不理想,因此國內並未采用此近似方法。

通過對比分析,筆者認為中國保險企業隻有深入了解國際上的變化,熟悉相應的遊戲規則,並提前做好詳細的規劃和應對策略,才能未雨綢繆,在將來的運營中掌握主動權,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潮。

參考文獻:

[1]郭菁.揭開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麵紗,會計研究[J],2010(9)

[2]袁芳,薛洪岩.保險負債計量模式思考[J].財會通訊,2013,(3):119-120

注:1、財政部會計司組織翻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四號:保險合同,會計研究,2004,(8)

2、安永會計師事務所,IASB於2013年6月發布的保險合同會計(征求意見稿)簡介,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