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談財政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的關係(1 / 2)

談財政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的關係

會計與金融

作者:劉誌華

財政審計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審計工作的一個永恒主題。對同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下級政府的財政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既是加強國家預算收支管理的需要,也是審計工作的重點發展方向。財政審計就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製度,對財政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實施的審計監督。按照現行的財政預算體製劃分,地方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下級預算組成,財政審計主要方向也必然是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和下級政府財政決算結果。在審計工作中隻有找準相互的結合點和各自的側重點,辨證地加以運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審計的作用。

一、兩種審計方式的含義及衍生過程

預算執行審計是指各級審計機關依據本級人大審查和批準的年度財政預算,對本級財政及各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籌集、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任務完成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財政決算審計是審計機關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總決算或財政預算收支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1995年以前,我國財政審計實行的是單一的“上審下”體製,隻對下級政府決算實施監督檢查,本級審計機關不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頒布實施後,各級審計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不僅對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還要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代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這樣,就由過去單一的“上審下”製度變成了“同級審”和“上審下”相結合的審計監督製度,從而擴大了財政審計領域,形成了從不同層麵、不同角度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方式,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財政審計監督機製,更好地促進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地方的合法權益,為人大監督政府工作服務,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兩種審計方式的聯係

首先,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與財政決算審計都是對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從財政預算管理的全過程來看,預算執行審計屬事中審計,主要審查監督地方政府預算的編製是否合規、合理,運行中組織的財政收入、分配的財政資金是否遵循了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稅部門的內控製度管理等情況。決算審計屬事後審計,主要審查監督地方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政決算結果的真實、合法及平衡情況。二者是一個連續的監督過程,預算執行審計可作為決算審計的基礎,而決算審計作為預算執行審計組成部分和重要補充,其效果也可以通過進一步檢查來落實,二者相輔相成,形成更為完整有效的監督機製。“分稅製”財政體製實施後,上下級政府之間的利益連帶關係顯得尤為密切,上級財政都不同程度地以轉移支付等形式對下級政府予以補助,這些補助資金尤其是專項資金在下級政府的使用管理情況,必然成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下級政府接受本級財政的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實際上是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的延伸和深化。

其次,預算執行審計和財政決算審計的運行要素有許多共同之處。審計目的相同——揭露和反映政府在財稅管理中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規範財政財務管理,維護國家政令統一,促進地方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審計依據一致——從立項到形成審計結論都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製度等規定;審計程序接近——都要依照《審計法》規定的程序辦理,隻不過同級預算執行審計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的範圍相近——涉及財政、稅務、國庫以及其他預算單位,就有關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內容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