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如何提高我國農業自然風險管理的效率
管理縱橫
作者:王劍
【摘要】農業是一個天生具有弱質性的產業,麵臨較大的自然風險。本文首先介紹了中國農業的自然風險概況,接著分析了當前風險管理措施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優化自然風險管理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農業,自然風險,風險管理
2013年7月,我國南方地區出現自1951年以來最強高溫天氣,滬、浙、贛、湘、渝、黔、蘇、鄂等南方8省(直轄市)平均高溫日數達到28.8天,受大範圍持續高溫少雨天氣影響,中國南方的旱情迅速蔓延加重。據中國氣象局數據,截止到8月15日,全國中度幹旱以上麵積已達110.6萬平方公裏,貴州、湖南等省出現了重度氣象幹旱。然而,在“南旱”的同時,我國北方地區卻迎來了豐沛的降水。7月以來,東北地區共出現7次較強降雨過程,嫩江、鬆花江、黑龍江等3條大江同時出現超警戒水位的流域性大洪水。其中,嫩江上遊發生了50年一遇洪水,黑龍江幹流發生了1984年以來最大洪水,鬆花江幹流肇源段等地出現了超警戒洪水。華北、西北地區的降水量也比往年分別偏多35%和36%。據初步統計,僅黑龍江省的農作物受災麵積就高達144.36萬公頃,農作物絕收麵積48.32萬公頃,全國作物受災麵積約為1000萬公頃,極端氣象災害頻發,給我國農業生產帶來了巨大的威脅,如何改變傳統做法,提高我國農業自然風險管理的效率,已成為必須麵對和解決的重要課題,筆者提出建議如下:
一、設置農業風險管理的專職機構
風險管理專職機構的缺位是我國農業風險管理屢屢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當前,國內農業管理部門未考慮到現代農業生產風險的多因性、係統性和複雜性,尚未成立獨立的、常設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現有的農業風險管理職能分散於各相關部門,缺乏統一的綜合協調機製,在重大風險發生時,往往無法有序整合不同的部門和機構,更無法高效地協調各職能部門的聯係和協作,而隻能是被動的反應型、應急型和臨時性組合應對,導致農業風險管理的效率十分低下。
國家農業管理部門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管理農業風險的經驗,設立專職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承擔製定和執行農業風險管理的相關政策,組織研究農業風險的相關問題,開展全國性農業生產風險評估、區劃以及風險工具開發等工作,管理農業生產風險財政補貼資金等職責。同時,還應相應建立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機構體係,即在各地區設立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的子機構,由當地政府、氣象、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管理當地的農業風險,執行上級的風險管理政策,負責當地的查勘定損和風險補償,解決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二、為農業風險管理專門立法
實踐證明,在農業風險管理方麵卓有成效的國家,都設有針對農業風險管理的專項法律,如美國的《農業風險保護法》、加拿大的《聯邦農作物法》和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等,以期通過法律的權威性、規範性、強製性和連續性來體現政府對農業風險管理和農民利益保障的重視和支持。
我國在農業風險管理方麵的法律建設一直處於滯後狀態,如我國開辦農業保險的幾十年來,仍然沒有對農業保險進行具體立法,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缺位,使得我國的農業保險長期以來隻能依照《保險法》中對商業性保險的規範來運作,難以體現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為更加有效地管理我國農業自然風險,應盡快出台針對農業風險管理的專項立法,改變各地政府各行其是的現狀,把農業風險管理納入製度化、規範化軌道。通過正式統一的風險管理法律來明確農業風險管理的地位和性質、政府部門在農業風險管理中的職能和作用,農業風險管理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農業風險管理的資金投入來源和災害補償機製、農業巨災風險的分散機製和再保險機製等內容,以此提高各級風險管理主體的風險管理意識,規範各級風險管理主體的行為,為我國農業風險管理工作的健康和持續發展提供製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