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產稅擴圍的現實困境探析
理論探討
作者:樓雨薇
【摘要】從2003年起,物業稅開始模擬空轉,在長達7年的時間裏始終難以“空轉實”。自2011年滬渝進行房產稅試點改革以來, 試點擴圍也一直是“隻聞雷聲,不見雨點”。為了實質性地推進房產稅改革,就需要找出製約改革的瓶頸所在。本文通過梳理滬渝兩地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國開征房產稅的現實困境,著重論述房地產稅費清理、土地出讓金以及房地產價值評估問題,為房產稅今後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房產稅改革,稅製設計,現實困境
自2011年1月28日起,滬渝兩地開始對個人所有的非營利性房產開征房產稅,這拉開了醞釀已久的房產稅改革的序幕。此後,有關方麵表示房產稅擴圍是大勢所趨。然而要想順利擴圍,則需對當前的一些障礙進行條分縷析,以便找出應對之策。
一、滬渝房產稅試點方案評析
(一)試點方案的整體介紹。在征收方案上,兩地具有較大的相似性。首先,綜觀滬、渝兩地試點的稅製設計,總體上較溫和,兩地的稅率都不高,並且免稅標準的設定也較為寬鬆,征收對象的範圍相對有限。其次,在稅款征收上,以增量房為主,特別是獨棟別墅,對存量房暫不征收房產稅。同時兩地都執行了差別稅率,主要控製高價住房比例和抑製高價住房的購買行為。最後,在稅款的使用上,房產稅作為地方稅,其收入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賃房的建設與提供,這對調控房地產市場,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稅製設計存在的問題。雖然個人房產稅試點的展開對樓市“降溫”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其作用有限,因為不論是在財政收入的提高,住房價格的降低還是收入分配的調節方麵都未有較大的改善。筆者認為試點成效的局限性與試點稅製設計的缺陷密切相關。
1.稅基較窄。針對目前兩地的實施情況來看,麵向的主要是高檔別墅和新購二套房等增量房,對存量房“網開一麵”。以上海試點為例,采取不追溯以往的政策,也就是說隻對政策劃定的時間節點之後購買房產的行為征稅,個人之前無論擁有多少房產也無需納稅,這顯然有失稅收的公平原則。房產稅作為財產稅,應該是對社會財富存量的課稅,從而實現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存量不征的房產稅無法增加市場房產總量,反而成為對新進入市場者的懲罰。另一方麵也造成了房產稅的稅源貧乏,使之無法負擔起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的重任。
2.稅率偏低。上海方案規定暫定稅率為0.6%,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價2倍的,稅率暫減0.4%,結合細則的計稅依據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上海的房產稅實際稅率為交易價格的0. 28%-42%。重慶釆用差別稅率,最低一檔為0. 5%,最高一檔1. 2%。其征收的前提是“房價達到平均價格的4倍以上”,以重慶目前的房價均價為7000元左右計算,征收起點為35000元,1.2%的稅率對於這些高檔住房的業主來說也隻不過是隔靴搔癢,房產稅的調控作用難以發揮。同時,國際房產稅的平均稅率為1%,滬渝試點稅率的設定與此存在一定差距。
3.免稅麵積較大。上海市對本地居民家庭購置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納入了應征範圍,但是首先按照人均60平米扣除之後,再對超麵積的部分征稅,一個三口之家的免征麵積為180平米,基本征不到稅。
4.計稅依據不科學。由於缺乏房地產評估係統的支出,兩地的房產稅計稅依據都采用交易價格而不是評估價格,尤其是重慶對存量獨棟別墅按照多年前的交易價格計算征收,與市場價格嚴重背離。激勵了部分有支付能力和購買需求的潛在納稅人盡快購置房產,這不僅出現在滬、渝兩地,也對其他城市居民的心理預期造成影響,,這顯然違背了引導理性的住房消費的政策目標。
二、推進房產稅改革麵臨的現實困境
(一)土地財政製約改革進程的推進。目前,土地財政收入主要為租、稅、費三部分。總體來看,在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收入規模中,土地非稅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占土地財政收入總規模的比重不斷上升,逐漸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體,其從2000年的37.51%上升至2011年的66.13%。土地財政目前發揮的作用和角色難以替代,使得地方政府“慎對”房產稅。由於土地收入的資金規模巨大且完全由地方掌控,並且圍繞土地建立起來的土地金融是現行“土地城市化”發展模式運行最關鍵的環節。在地方債務不斷增加的背景下,土地收入成為地方還債的一個重要來源,在國內經濟增長仍然較緩的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依靠土地市場平衡財政收支的客觀需求仍然較強。
其次,相比預算內的房產稅收收入,地方政府更偏好“自由裁量”的預算外和製度外的費用收入。因為對此收入,地方政府邊際留成接近100%,通常不需要上解下撥,成為其可靈活調動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