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養老保障製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與對策
理論探討
作者:李莉
目前,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體係。但其具體操作執行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能否合理地解決對我國養老保障製度的生存與改革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規範養老保險製度,加快各種配套措施的實現
我國現有養老保險製度存在以下幾點問題。一是社會保險管理仍然存在分散管理、條塊分割、多口對外的現象;社會保險曆史債務沉重。二是現有養老保險製度的覆蓋麵仍然很窄,特別是對於特定人群,無法起到一種普遍,至少是較為普遍的覆蓋效應。拿農民工這個特殊群體來說,我國現仍有70%以上的農民工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養老保險,其他多數弱勢群體均存在高比例現象。三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在個人賬戶上僅能體現個人繳存記錄,對於統籌部分現階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為貪汙腐敗的暖房。四是基層養老保險單位工作態度需加強,其他單位或個人在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時,過程太複雜。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完善社會保障體製。要加快社會保障管理法製建設,使社會保障行政管理、事業經辦和監督控製分開,確保社會保障管理依法有序進行;逐步提高保障基金統籌層次,明確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險責任,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進一步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充分發揮民間組織在社會保障服務中的作用,加快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實現全國聯網、信息共享。
(二)要合理劃分養老金體係的三個支柱。盡管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養老金體係,但是國情的差異也使得各國養老金體係的劃分有所不同。應適當調整我國多支柱養老金體係的劃分範圍:第一支柱是政府經辦的、強製實施的、財政兜底的現收現付製養老金,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強製實施的、基金積累製個人賬戶養老金,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第三支柱為政府鼓勵的、單位和個人自願購買的養老金,包括團體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等。?
(三)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內在要求。在養老金體係建設過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應該是統籌規劃、製定政策、籌集資金和行政監管,而有些服務功能可以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來實現。這樣可以切實解決“管辦不分”的製度風險,保障資金的安全;可以減少機構和人員設置,降低政府自辦的成本;可以引入競爭機製,享受優質的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可以實現社會保險運營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務更好、專業更強。
(四)要積極推動養老金專業化經營。養老金作為一種金融服務產品,與銀行理財、基金等金融產品相比,周期長,穩健性要求高,有著獨特的風險特征和經營規律,需要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近年來,中國保監會一直致力於探索養老金市場的專業化發展。從2004年至今,中國保監會先後批準成立了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和泰康養老等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專注於經營企業年金和養老保險等養老金業務。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養老保險公司已經初步顯示出專業機構在技術和服務等方麵的優勢。目前,養老保險公司已經成為企業年金市場的領跑者和推動者,約占法人受托業務量的90%。
(五)要加強監管。養老金體係監管的重點是要抓好以下四個方麵:一是加強市場行為監管,通過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嚴格執法,嚴肅查處惡性價格競爭、誇大投資收益和違規承諾保底收益等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二是加強資金運用監管,確保養老金的安全。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製度,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增強市場和社會對養老金經營和管理的約束力,讓被保險人和養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四是加強協同監管。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監管,團體年金和個人年金由保監會監管,企業年金由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監管。為促進我國養老金的快速發展和穩健經營,應該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