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婚前財產爭議
法律法規
作者:顏玉榮
【摘要】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並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根據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釋三,夫妻離婚,房產根據出資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這引發了各方諸多爭議。
【關鍵詞】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婚前財產
一、背景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二、司法解釋(三)關於婚前財產的內容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引發爭議
13日起剛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引發一場激烈的口水戰,男人女人幾乎分為了兩個陣營,靶子是《解釋(三)》中的第七和第十條,分別被輿論概括為“婚後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男人大多持讚許態度,認為規定斷了女性傍大款、為房而嫁的路,有助於改變女孩“無房不嫁”的婚戀觀,有利於婚姻的穩定。而不少女性卻認為,新解釋是對女性權利的漠視,降低了男性的離婚成本,是不負責任男性的“福音”,會主張離婚率的上升。
不僅男女雙方各執一方,丈母娘們也集體“失落”了。除此之外,新擇偶觀的出現,“潛力股”成新寵;婚房AA製、女方買房紛紛成為社會熱點。
四、《婚姻法》新解釋便宜了誰?
(一)讓愛情更純粹?
首先,筆者認為,新婚姻司法解釋(三)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不勞而獲的婚姻觀。當然,此話並沒有否認愛情在婚姻中的作用的意思,而隻針對那些想要通過婚姻改變狀況而不惜犧牲愛情和婚姻的姑娘們——別再做傍大款的夢,大款的不動產也不屬於你。婚嫁市場上,無數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無非就是房子車子票子。其中,有沒有房子成為了女人和女人他媽考慮的重要指標,甚至有了“房價上漲是因為丈母娘的剛性需求”的話。如今,這一切都成為美夢了。如今,新《婚姻法》擺在這裏,男人有房有錢固然好,但那不屬於你。所以,那些純粹為了錢的新娘們就被擋在了門外,從這個角度來說,確實是讓愛情更純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