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數額犯的若幹問題
法律法規
作者:趙誌宇
【摘要】在我國刑法中數額犯在我國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中數額不僅僅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也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標準。本文主要是從數額犯的概念、數額、有無未遂形態和共犯等方麵著手,認為數額犯是以法定的犯罪數額的發生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或客觀處罰條件的一種犯罪。
【關鍵詞】數額犯,數額,認識錯誤,未遂,共同數額犯
數額犯在我國刑法和司法實踐中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我國對於數額犯的理論研究不夠深入,在司法實踐中也標準不一。對於數額犯中的數額認識,數額犯的未遂和數額犯共犯處理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明確數額犯和探討與此相關的問題,這對於理論和實踐都具有實際意義和作用。
一、數額犯概述
明確數額犯的概念是研究數額犯的基礎,然而我國刑法學界對數額犯的概念眾說紛紜。總體而言,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1)在我國刑法中,以一定的數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是數額犯。(2)數額犯是指刑法明文規定以一定的經濟價值量或者行為對象的物理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類犯罪形態,包括數額基本犯也包括數額加重犯。(3)數額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數額的發生作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標準的一種犯罪類型。(4)數額犯是指以法定的數額作為基本犯既遂形態犯罪構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
二、數額認識錯誤
對於數額犯中的數額的認定,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標準和認識。就本文論述的犯罪數額來說,是對犯罪結果進行衡量的一個數量概念,是反映某個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目標或者所導致後果的相關數目,不僅包括直接指向的犯罪對象的損失和危害,而且包括間接導致的損失和危害,不僅包括物品的數目、財物的金額而且包括衡量諸如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的數量。數額犯中的數額不僅是犯罪構成的定量因素也是法定刑升格的依據。
(一)問題爭議之所在。我認為,數額犯的核心問題就在於犯罪數額性質的認定。我國刑法第264條所規定的盜竊罪是由“數額較大”的基本犯和“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的加重犯兩種不同類型構造而成的,所以下文將從基本犯與加重犯兩個角度來對犯罪數額的性質進行認定分析,這樣可以更加清楚地認識到數額在盜竊罪中所起的作用。
(二)數額基本犯中“數額較大”的認定分析。我國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與傳統大陸法係國家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於, 我們的刑法典在描述盜竊罪時直接做出“數額較大”的規定。我認為,數額犯不同於情節犯,在規定有數額的犯罪當中,數額一般用來描述犯罪行為的規模大小或者侵害結果的價值大小,總是與行為、結果等客觀要素聯係在一起,所以筆者讚同將“數額較大”歸屬於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麵。理由如下:
首先,在我國財產犯罪的規定中已經明確要求了“數額較大”,也就是說成立犯罪不僅要滿足定性的要求,而且要符合定量的標準。其次,如果不將數額納入到構成要件當中,就有可能導致構成要件的形式化之虞,我傾向於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嚴格解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分則條文隻將值得科處刑罰的法益侵害行為類型化為構成要件。所以,對違法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使得行為的違法性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