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數額加重犯中“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分析。主客觀相一致的責任主義原理,不僅是刑法理論經過上百年發展所形成的公理也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效保障被告人權益不可動搖的鐵律與法則。我認為應該將行為人所知與所犯的財產指向統一起來,數額加重犯具有不同於一般結果加重犯的特殊性,典型的結果加重犯隻要求行為人對基本犯有故意,而對加重結果具有認識可能性即可。但是在數額犯當中,刑法隻懲罰故意造成的財產損失,而沒有設立過失毀壞財物罪,因此如果隻要求行為人對數額基本犯存有故意,而對加重結果隻需有過失也能夠成立數額加重犯的觀點,實質上已經演變成為一種間接處罰。
三、數額犯的共犯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精神,對共同犯罪人的處罰輕重,主要是依據行為人在共犯中所起作用而定。在數額犯中,數額大小與共同犯罪人作用密切相關。共同犯罪人的分贓數額與其在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是對應關係。由此得出結論犯罪的本質就是獲取不法利益,這是不恰當的。在共同犯罪中,行為人所起作用大小應主要與其對法益侵害程度相關,與分贓數額大小沒有必然對應關係。
簡單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都是實行犯。數額與共犯人的處罰關係可總結為以下幾種情形:1、各共同犯罪人對共同實行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數額整體負責。2、各共同犯罪人隻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所涉及的數額負責,對超出共同故意犯罪之外的數額其他共犯人對此不承擔責任。3、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對發生的數額起作用和社會危害程度,分別按照主犯、從犯或脅從犯予以處罰。
在複雜共同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有不同分工,可能分別是組織犯、教唆犯、實行犯和幫助犯。對於組織犯,應對組織內發生的所有犯罪數額負責,如走私集團的組織犯應對逃脫關稅總額負責。對於教唆犯,教唆人在教唆中明確特定犯罪數額,教唆人隻對此數額負責,對於實行犯超出的教唆數額教唆犯不對此承擔責任。教唆人隻是教唆實行某一類罪而沒有明確犯罪數額,教唆犯應對實行人所有犯罪數額負責。對於實行犯而言,對參與實行的犯罪數額負責。對於幫助犯而言,依據其幫助實行犯罪實際所起作用處罰,如果犯罪數額與幫助行為無關則幫助犯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對數額犯共犯處理,要按照各犯罪人對實際犯罪數額所起作用和社會危害程度,按照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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