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問題(1 / 2)

淺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問題

法律法規

作者:劉孟夢

【摘要】刑事附帶民事調解作為作為具有我國特色的司法手段,經過一段時間的適用,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對於人身侵害一類的犯罪活動的附帶民事訴訟找到了一種更為有效的形式,然而它也暴露出一定的問題,讓民事活動幹預刑事審判結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同時也未必對於原被告雙有益,其存在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遭到了質疑,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其做出更為深刻的研究。

【關鍵詞】調解,刑事附帶民事

一、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現狀

(一)概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是在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且法院作出判決前,采取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及其家屬相互協商達成諒解,法官從中斡旋,從而解決被告人應當負擔的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原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具有以下幾個原則:(1)自願原則。由於法官具有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裁量權,調解方案又大多是是法官提出的,必然會影響被告人的調解意誌和調解自由,可能會導致調解的不自願。因此要注意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尊重被告人的調解意願,調解必須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2)合法原則。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在押被告人在獲得訴訟信息方麵給予特別關注,保證訴訟調解程序合法。(3)賠償款判前給付原則。把賠償款在判決處理前到位作為量刑和實體處理的重要因素,對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在被告人量刑時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拒不賠償原告人損失的,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酌情從重處罰,並以此作為適用緩刑的重要依據。

隻有嚴格按照以上原則進行調解,才是符合正當程序的調解行為。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vs刑事和解

同樣以調解形式解決案件的刑事和解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比較兩者能夠使我們更好的認識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問題。兩者之間的關係在於。

第一,相同部分。(1)兩者屬於恢複性司法範疇之內。都是讓犯罪人與被害人以及其家屬互相協商,達成諒解,犯罪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做出彌補以期待盡可能恢複到犯罪之前的狀態。(2)兩者都是采取非判決形式解決。原被告人不經過法院的審判程序,而采取雙方談判、協商以犯罪人彌補自己過錯,原告人得到補償。

第二,區別部分。(1)含義不同。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預備加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後,經由調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談、協商,解決糾紛衝突。這與刑事附帶民事調解不盡相同。(2)內容不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針對的是犯罪人所負的民事責任,而刑事和解中所針對的則是犯罪人應負的刑事責任。(3)來源不同。刑事和解發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而心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製度的相對具有我國自己的特色,屬於我國所特有。

二、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問題

縱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筆者雖發現其中對原被告雙方,對辦案人有利的一麵,同時也感覺它暴露了很多問題。

(一)從輕處罰的酌定性與量刑幅度不明確問題。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為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中可以得知,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是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考慮的。被告人對於獲得從輕審判沒有明確法律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