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 合作預案(1 / 2)

農村小額信貸與小額保險的協同發展研究

財經縱覽

作者:厲文海

作者簡介:厲文海,單位: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務:規劃財務科科長。

摘要:農村小額保險作為一種新型保險項目,具有商業性和公益性的雙重特征,是新農村發展中的一項重要扶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農村小額信貸的風險。但目前它們缺乏有效的協同發展。本文就農村小額信貸與小額保險的協同發展現狀及原因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雙方形成協同發展新機製的建議。

關鍵詞:農村小額信貸;農村小額保險;協同發展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農業支持保護製度,為新農村建設保駕護航。農村建設問題的主要內容是三農問題,農村金融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村小額保險是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通過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村小額保險的協同發展,利用“農業保險+小額信貸”的發展模式,對於解決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風險負擔過重的問題非常有效,但目前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村小額保險還存在著不協同發展的現狀。

一、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與原因分析

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村小額保險發展合作的嚐試在我國出現的時間較早,同時的也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良好的效應,但現階段在我國農村,小額信貸與小額保險發展模式中協同發展的有益性發展依然較少,雙方仍處於各自發展的態勢,沒有形成互利性、協同性的發展局麵。

1.農業保險公司與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缺乏深度協作

相對鬆散的協議代理合作是我國保險公司與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基本合作模式,雙方的合作基本處於表麵化。農業保險公司主要的營業目的是想通過農村小額信貸為渠道來推銷農業保險項目,從而增加保費收入,農村小額信貸機構也將農業保險作為新的代理保種,從中收取手續費、代理費與傭金,對於投保人的投保條件等情況並不做嚴格審查。農村小額信貸機構與農村保險僅僅是以自身的利益取向各自為戰,而不是從整個農村金融發展需求的大環境出發,以實現彼此的協同發展。

2.農戶對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村保險的需求不足

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業保險的結合有益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我國農村現階段,農戶實際上對於農業保險的購買能力不足,農村小額信貸又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充分滿足農戶的有效需求,因此農村小額信貸加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在農村的發展舉步維艱。

綜上所述,農村小額信貸結合農業保險的協同發展模式,對於有效降低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存在風險以及農業生產上的風險有顯著作用,但二者的深入協同發展並不完善,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麵的原因。

1.對雙贏的結果缺乏深入的認識

我國大部分金融機構對“信貸+保險”的合作模式的重要性缺乏明確認識,從短期經濟效益的目標出發,將保險作為信貸業務的一種,對保險對於農業發展的保障效果考慮非常少,甚至存在部分信貸機構認為保險業務是儲蓄業務發展的障礙。另一方麵,保險公司認為開展農業保險存在市場成本高,綜合效益比較差等問題,因此,“信貸+保險”模式在中國農村遲遲發展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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