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複合型人才缺乏
“信貸+保險”模式從國外傳來僅僅十幾年的時間,屬於新的業務品種,需要一批既懂信貸理論知識又懂保險理論知識的複合型人才,而當今現狀是,雙方都缺乏這樣的人才,影響了“信貸+保險”業務的發展。
3.相關法律製度不健全
《保險法》作為純粹的商業型保險法律在我國施行,作為法律保障根本不適用於農村小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進入農村保險市場如果是從商業性原則出發,則會有風險較大、成本較高等諸多問題。另外,農戶也因為農業保險的種類較少,費率較高等原因,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動力不足。
二、農村小額信貸與農業保險發展的建議
1.對小額信貸與小額保險的協同發展準確認識
現階段我國農村,農村金融產品的主要形式已經將小額信貸包含在內,發展農業保險,既可以有效降低農業風險的破壞度,又可以促進農村信貸機構對農業信貸的偏好。因此,小額信貸機構應充分認識小額保險的作用,將“信貸+保險”的合作模式模式定位為農村金融發展的有效助推器。而小額保險公司也應看到小額信貸的優勢,充分利用小額信貸機構占領農村這一廣闊的市場。
2.小額信貸機構與小額保險公司要深化合作
良好的合作製度保障是雙發深化合作的前提。雙方既要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支持,又要在組織架構上有所突破,避免流於表麵形式的合作。除此之外,還要製定相關業務發展策略,建立有效地業務管理與監督製度,實現彼此的“互助”發展。二者合作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產品合作開發。小額信貸機構與保險公司應組織專門人員,組成市場調研小組,通過考察,設計出適合農戶需求的新的保險品種。拓展銷售渠道是二者可持續性發展的關鍵。小額信貸機構與保險公司應該進一步整合銷售渠道,建立多元化的銷售渠道,擴大市場和農戶的覆蓋麵,為農戶提供便捷的服務。構建銀保合作網絡平台是二者協同發展的技術支持。保險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小額信貸機構現有的網絡優勢,使農戶能夠便捷的獲得銀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3.深化培訓,培養複合型人才
小額信貸機構與小額保險公司應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農村金融的自身特點,加強對保險信貸知識與技能的培訓,通過健全的培訓體係,培養小額信貸機構的工作人員能夠應付各種專業性和技術性的問題。
4相關部門加快加強對於農業保險的立法
國家相關部門應該通過立法,利用法令明確規定小額信貸保險的屬性以及在農業保護製度中的地位,確定小額信貸保險的保障目標、保障範圍和運行方式,界定政府在農村小額信貸保險中應該發揮的職能。另外,政府應該進行一定的農業保險補貼,大災之年,對於農業保險賠付的金額在進行政府財政補貼。
“信貸+保險”的合作模式,能夠實現1+1>2的目標,對於農村金融發展起著助推器與保障器的作用,建立二者有效地協同發展製度對於農村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有著非凡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