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1 / 2)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

經濟研究

作者:張嘉棋

【摘要】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和規模化經營已成為特色農業發展的新引擎,有效增加了農民收入,擴大了農村需求,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問題是維係國計民生的問題,也是“三農”問題的核心。然而農業資源緊缺、農業比較效益偏低、農業發展不平衡等影響了我國農業的發展。本文通過對農村金融市場中的金融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了農村金融對金融市場服務的現狀及問題,並提出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市場

隨著農村金融市場規模日益擴大,金融市場主體的對農村金融有了更大的需求,然而涉農金融機構沒能全麵適應這種變化,及時設計出適應農村金融市場經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服務滯後現象開始顯現主要表現在:

農村流入的主體主要是種植業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中小企業。農戶自發隨意轉包或互換經營一般規模較小,多從事傳統種植業,流轉期限較短,集中度不高,對信貸需求不高。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中小企業從事農業規模化種養殖業,對金融市場信貸需求旺盛,但受多方麵因素製約難以獲得信貸支持。

一、農村金融市場中的金融支持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金融支持力度不足。目前,就全區而言,支持金融市場的涉農金融機構較少,隻有農村信用社一家支持金融市場。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由於實力較弱,業務拓展能力不強,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擔保業務,致使金融支持金融市場力度不足。

(2)涉農貸款與需求不匹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中小企業流入開展規模化種養殖業,需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購買大型農業機械設備,相對傳統農業需要資金量大、期限較長。然而,現有農業貸款期限多為一年,額度較小,難以滿足農業規模化經營投資需求。

(3)抵押物殘缺障礙難以逾越。從產權權能看,完整產權包括收益權、使用權、轉讓權等權能,但農村經營權是所有權虛置的產權權能形式。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村承包權、集體使用權、宅基地等相關權益及其附著物不能設立抵押權,致使金融機構以經營權質押的債權變現障礙難以逾越,堵塞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中小企業用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路子。

(4)金融創新不足。涉農金融機構信貸創新不夠,尚未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信用評定範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涉農中小企業多種形式的聯保,以及擁有的應收賬款、承包經營權、林(果)權、農產品認證品牌等非貨幣化資產權證抵(質)押等信貸探索實踐滯後。

二、支持農村金融市場的政策建議

(1)加強政策扶持,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農村金融產品的服務方式中的創新試點工作是一項政策性較強、並且涉及範圍較廣、工作量也非常大的一項係統性工程。政府在涉農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等方麵的創新中承擔政策引導、搭建平台和培育產業等一些“杠杆”的作用,我們要加強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交流、提供合理的配套政策支持,以起到一種"橋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樹立一個統一思想,建設起服務型的政府,充分發揮金融、財政、發改委、農業和中小企業等部門間的係統合力,並做到多級和多部門間的聯動,做好進行服務農村與服務的改革。

(2)順應需求,完善政策,支持金融市場。首先,農村信用社要適當的發揮在農村地區服務主力軍的一種作用,並不斷的完善配套設施,深化對農民工銀行卡方麵的特色服務;同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還要不斷的提升農村地區的營業網點服務水平,並逐步的實現郵政電子彙兌係統的全麵覆蓋;另外,農業銀行還要不斷的抓住改善農村服務環境的一種契機,並不斷的開發出適合農村金融服務發展的惠農卡等一些非現金交易工具。城市的地區銀行機構還要不斷的加強與農村地區銀行的合作,並利用農村地區的銀行機構自身資源方麵的優勢,開創互利互惠和合作競爭的一種良好局麵,為政府實施的金融市場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