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規範我國民間借貸的思考(2 / 2)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的對策研究

(一)深化金融體製改革,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係是緊張的,人為地將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對立起來,對民間金融限製甚至禁止,使得民間金融活動無法取得合法身份,迫使一些民間借貸活動轉入了地下,成為“地下錢莊”。

(二)建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機製

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的主體應該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地方政府不宜作為監管機構。因為一方麵地方政府作為所在地的“最高領導”機關,由其進行監管,容易產生為了滿足其自身利益而進行地方保護的作法;另一方麵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為監管主體,可以有效避免多個監管部門相互推諉、踢皮球的現象。

(三)設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製

我國中小企業眾多,僅依靠銀行中小企業貸款部解決不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大銀行沒有能力滿足數量如此眾多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所以應該鼓勵成立更多的中小型銀行,銀行分級別從事融資活動。金融監管機關應嚴守市場準入關,將具有一定管理製度和規模的民間金融機構納入市場主體,並給予登記履行相應手續,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排除出去,以保證中小企業金融活動安全高效地進行。

(四)堵疏結合,合理引導民間資本的流向

由於大量的民間資本長期處於地下狀態,居民的投機性心理使得大量資金遊離於實體產業,充斥在虛擬經濟中,因此應對民間資本流向予以積極正確的引導。如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我國先進的製造業,加大對新興產業的投資力度,尤其是涉及到新材料、新能源、新醫藥、節能環保的領域,加快我國工業轉型升級,減輕一部分涉及該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公益事業、民生社會保障領域,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我國民間資本數額龐大,但由於沒有正確的引導一直遊離於法律法規管理範圍之外,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要使得民間金融合法化,辦法之一就是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的監管與保護下逐漸陽光化,建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中小型銀行,嚴格規範其市場準入與退出機製,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同時國家應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流向,既解決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推進了我國產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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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國平.錢江東去:浙江金融發生了什麼[M].紅旗出版社,2011.

[3]熊澤森.中小企業信貸融資製度創新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

作者介紹:趙妍(1986-),女,漢族,山東平度人,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經濟法專業,研究方向:宏觀調控法律理論與實踐。

(責任編輯:陳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