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集體合同“標準”不明,個體合同如何參照?等(2 / 3)

小 保

醫療期被開除,應否繼續享受病假工資等

待遇?

小 保:

何某患胃潰瘍,按規定有三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何某因嫖娼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廠方根據相關規定將其開除,並停止了病假工資等待遇。請問: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開除職工、停止職工的病假工資等待遇嗎?

李普興

李普興: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法律賦予了處於病假期間職工的特殊法律保護,即企業不能隨意與醫療期未滿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職工嚴重違法違紀應屬例外。就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在醫療期內可以享受相關的病假等工資待遇。職工被開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前沒付的病假工資單位應當給付。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應再承擔被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後職工的病假工資等待遇。

小 保

沒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是否自動終止

小 保:

三年前我大學畢業,被一企業聘用。前不久合同到期,企業沒有提出與我終止合同,也沒有提出與我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沒說法,我就這麼幹著。繪圖員工作崗位照舊,八點上班,五點下班,工作時間照舊,每月兩千八百元的工資照舊。就這樣過了三個多月。企業“革新”,精簡,我在其中。發放經濟補償金時,這合同到期後延續的三個多月,卻沒有計算在內。理由是:合同到期,勞動關係自動終止。後延的企業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的我的勞動期間,企業和我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因為是勞務關係,故沒有辭退給予經濟補償一說。請問:沒續簽勞動合同,不管是否繼續勞動,勞動關係都自動終止了嗎?

如 意

如 意:

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但合同期滿後,你繼續在企業勞動,具備《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三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你和企業的勞動關係繼續存在。因為這種繼續的勞動關係存在,企業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時,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不但應把這段沒簽勞動合同的期間計算在經濟補償時間之內,而且這段用工沒簽書麵勞動合同的期間,企業應支付你雙倍工資。

小 保

非企業人員工傷,應如何辦理工傷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職員,單位法定性質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2006年改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發生交通事故,當地工傷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工傷,當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9級。我向單位申請工傷補助,單位經請示上級後,參照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於對應傷殘9級支付金額沒有具體標準,單位按照《XX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應傷殘9級標準執行補助8個月,即29229÷12×8=19486元。

後來我了解到,新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8月1日起實施,按照規定,傷殘撫恤金應為終身領取直至死亡後第二個月停止,補助金額每年還會隨物價變動等因素有所調整。2010年我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當地民政部門答複: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們掌握的文件依據中無XX單位的名單,不屬於適用範圍。請問:我的工傷補助標準究竟應按照何種規定執行?

李文華

李文華:

目前,我國工傷認定分為兩種:一種是企業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其適用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一種是國機關工作人員因工受傷,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其適用對象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製的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