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體育教學內容因素
高中體育新課標實施至今,部分教師對新課標理解不一,體育教學內容安排過難,同樣容易造成傷害事故。體育教師應遵循體育教學規律,根據學生實際能力科學、合理地製定教學目標,但在實際教學中,部分老師並沒有根據學生身心特點規律,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內容、教學步驟組織教學。
3.2.4教學環境因素
體育教學環境好壞也是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體育教師必須考慮場地、器材、氣候因素。例如某校一天,有6位老師在田徑場同時上課,一個400米田徑場,何其壯觀。為了盡可能避免問題發生和減少教學衝突,必須把問題細化、具體化。
案例1:2012年2月13日一高中上午體育課,高一(9)班女生見習,在操場散步,氣候惡劣,北風較大,突然此女生呼吸困難,體育老師馬上送女同學到校醫室,最後送學生到醫院,原來是哮喘病發作,此教師先墊費用,最後家長把費用還給體育老師。
3.2.5不可抗拒因素
意外事故是指當事人過失或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傷害。由於體育教學特性,難免會發生各種傷害事故,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有時讓體育教師無從下手。對此學校體育教師應有應急預案,與校醫密切聯係,加強醫學常識學習,積累急救經驗。
案例2:2011年12月中下旬某校上午體育課,內容是國家體質健康標準1000米考核,男生甲離終點5-6米突然暈倒,體育教師緊急接校醫急救,幾位體育教師、學生參與急救,後醫院到場參與急救無效,最終年輕生命遠離養育他的父母、遠離他尊敬的老師、遠離他可愛的同學,此結果讓家長、體育老師、同學無法授受。
3.3體育教學意外傷害事故的責任問題
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體育教學意外傷害事故責任主體與學校責任主體一致,包括學校、體育教師、學生和未成年監護人、第三方責任人,從法律角度分為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三大類,在體育課中教師玩忽職守、違反教學規律、教師不在場,傷害事故一旦發生,都可能涉及這三方麵的法律責任。
3.3.1學校責任
我國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處理中,其責任主體一般追究學校和校長責任,客觀而言,責任由校長承擔顯然不公平。在學校實施體育教學中,學校負有管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職責,體育教師在教學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在賠償後,可再向教師追償。
3.3.2教師責任
教師責任問題,本文認為可分為責任心和法律責任。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能盡心盡責,“放羊”遠離教學區,回辦公室休息等等,傷害事故不發生則相安無事,一旦發生傷害事故,體育教師按照傷害的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3.3學生責任
體育教學存在一定風險,學生受傷可能性較大,傷害事故的主體是學生,本身不應該追究學生過多責任問題;學生由於生理缺陷未告訴老師,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教學,不遵守課堂紀律,不聽指揮,擅自行動與同學打鬧,造成傷害事故,學生也難逃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