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麵的作為探究(1 / 3)

關於政府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麵的作為探究

法律·政治

作者:鄭曉花

【摘要】社會保障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必要而且重要的組成部分,關係到我國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將進城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係,則不僅可以為農民工解決工傷、疾病、養老等現實問題,也有助於在城鄉社會保障製度體係之間建立起一個連接的通道,幫助農民完全向產業工人轉化,逐漸完善我國社會保障製度體係、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製度,這也是中國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一個過渡性問題的解決。本文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的現狀出發,分析了產生的原因以及政府在此方麵應承擔的責任和扮演的角色。重點思考政府在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方麵的作為,盡快構建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製度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政府作為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概念界定

(一)農民工的概念界定

“農民工”一詞最早出現在198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通訊》中,這一稱謂比較準確地描述了農民工的雙重身份現狀。主要是權力經濟時代對城鄉實行不同公民待遇的城鄉戶籍製度,以及改革開放後新設立的城市準入製度。農民工兼有農民與工人雙重身份,具體是指擁有農村戶口而主要在城鎮第二、第三產業中就業的勞動者。[1]

(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範疇界定

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的實施對象是各國全體公民。我國社會保障的權利主體是具有我國國籍身份的全體公民,既包括城鎮居民、農村人口,當然也包括農民工。因此,我國農民工應當享受的社會保障內容包括: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以及社會福利等。[1]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分析

(一)社會保險現狀

第一,養老保險。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製度發展相當緩慢。2001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的通知》,對農民工合同製職工參保、轉移及退保做出規定。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也製定了相應政策,試圖推動農民工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但是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呈現出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的現象且醫療保險製度構建不夠合理。第二,醫療保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的調查顯示,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相比養老保險更低,僅為10%左右。據2008年7月在北京、廣州、南京和蘭州四地的一項調查顯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生病時去醫院就醫的僅占31.9%。[2]第三,工傷保險。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工傷和職業病已經成為了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截至2009年底,全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5587萬人,盡管如此,目前仍有超過60%的農民工根本享受不到工傷保險。[2]在現在由於企業責任的缺失和減少補償費用,大多都避開正規途徑,與農民工以一次性支付賠償的形式私下解決,但賠償遠不能彌補農民工的創傷和醫療費用。第四,失業保險。由於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農民工自身技能不高等原因,農民工普遍麵臨失業風險。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具體落實情況是農民工失業保險參保率非常低,幾乎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製之外。第五,生育險。目前我國的生育保險製度正在建設之中,從各地製定的政策來看,有的甚至還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

(二)社會福利現狀

社會福利是由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方麵的需求而采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服務。從享有社會福利程度的角度看,農民工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遠遠低於城鎮。由於農民工仍以農民的身份出現在城市,導致其相應社會保障權益得不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