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期貨品種上市機製的借鑒與啟示(2 / 3)

二、 美國期貨品種上市機製的現行規定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美國《商品交易法》第5c條(c)款對期貨品種上市機製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而期貨品種上市機製的具體內容,則由CFTC Rule38.4、40.2、40.3詳細規定。根據CFTC Rule38.4關於品種上市和合約市場規則生效的程序,期貨品種上市可以采取交易所自我認證和請求CFTC提前批準兩種方式。

1. 交易所自我認證(self-certification)。交易所自我認證,指交易所擬上市品種如果沒有申請CFTC提前批準,則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認證,證明其將上市的品種符合《商品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章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1)自我認證的前提條件。如果交易所在品種上市之前,沒有主動申請CFTC提前批準同意,則必須按照相關程序向CFTC進行自我認證,證明上市品種符合《商品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章的規定。

(2)自我認證的程序和內容。(1)按照CFTC規定的形式提交電子申請;(2)電子申請必須在品種上市前的任一交易日收到;(3)申請材料包括:根據附件要求提交該材料封麵的複印件、產品規則(包括合約條款)的副本、產品計劃上市日期、交易所提出的擬上市產品符合《商品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章的證明、簡短的關於擬上市產品符合《商品交易法》(包括核心原則)及其相關規章的解釋和分析。此外,如果CFTC為了證明擬上市產品最初並持久性地符合《商品交易法》及其相應規章,而要求交易所提供補充證據、信息或資料的,交易所應當提供。

(3)自我認證的中止。CFTC在收到交易所自我認證材料的申請後,可以基於交易所的虛假認證,或者根據《商品交易法》第8a(7)對規則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授權,做出推遲品種上市的決定。但這個推遲決定不能由CFTC委托其雇員做出。

(4)自我認證的撤銷。CFTC可以根據其自由裁量權,要求交易所撤銷自我認證的申請。

2. 請求CFTC提前批準。請求CFTC提前批準,指交易所擬上市的產品如果沒有按照相關程序向CFTC進行自我認證,則應當在上市之前征得CFTC的同意並獲得批準。如果某上市品種獲得了CFTC的批準,交易所可以在其規則中注明該產品是“根據CFTC批準上市交易”的;如果其規則是已經獲批的,交易所可以注明“CFTC同意”。具體內容包括:

(1)提交申請。申請材料有:按照CFTC規定的形式提交電子申請;根據附件要求提交該材料封麵的複印件;闡述合約規則和條款內容的複印件;擬上市產品符合《商品交易法》(包括核心原則)及其相應規章的說明;交易所與任何其他主體簽訂的其將履行相關責任的協議或合約;該產品屬於證券期貨產品的證明;根據需要的保密條款;根據相關要求的申請費;交易所請求CFTC批準同意其產品上市公告的複印件,並在其網站上公布,如果交易所對信息公布由保密要求,則以摘錄的形式在網站上公布;如果CFTC為了證明擬上市品種合約最初並持久性地符合《商品交易法》及其相應規章,要求交易所提供補充證據、信息或數據,交易所應當在CFTC提出要求後的2天內提供。

(2)審查和同意的標準。除非擬上市品種合約條款違反了《商品交易法》或CFTC規章,否則必須批準該品種上市。

(3)審查期和審查期的延長。所有申請批準上市的品種,在CFTC收到申請材料的45天後,或在延長審查期結束時,都視為批準同意。需要說明的是,在申請期內交易所可以依照CFTC的要求修改申請材料,或者主動糾正打印文字錯誤、進行重新編號或其他非實質性修訂,但是,交易所在主動申請的情況下,所進行了實質性修訂的,將視為一個新的申請。如果上市品種涉及新的或複雜的問題,需要更多時間分析,CFTC可以延長45天的審查期,但是CFTC應當在最初的審查期內通知交易所,並且簡要說明延長審查的理由。此外,延長審查期還需要交易所的書麵同意。

(4)不予批準的通知。在審查期內的任何時候,CFTC可以通知交易所其不同意該品種上市。該通知應就擬上市產品違反、可能違反或潛在違反(暫時還不能確定)《商品交易法》及其規章的情況予以簡單說明。根據上述條款,CFTC可以不批準擬上市產品,但這並不影響將來對修改後該產品的批準。此外,CFTC不批準該產品上市也表明,交易所並沒有按照規定如實提供證明材料,或沒有證明擬上市產品是否違反《商品交易法》及其規章的規定。

三、 我國期貨品種上市機製的現狀

我國期貨市場是在經濟體製改革的過程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產生,在理論研究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開始試點。在期貨市場發展初期,上市品種一般由交易所的管理委員會自行決定。比如,1992年5月成立的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品種的審批,就是由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決定。由於期貨市場在運行中體現出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各省市、中央部委紛紛建立現貨及期貨交易市場,期貨經紀商也大量湧現,一時間興起了“期貨市場熱”。據資料顯示,1993年初,全國隻有7家交易所,而到1993年底,全國冠以“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字樣的期貨市場已達33家,投機盛行,風險事件頻發,期貨市場陷入無序狀態。針對這一狀況,從1993年開始期貨市場開始了長達7年的清理整頓,而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將期貨品種上市審批權收歸證監會統一管理。1999年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複期貨交易品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正式頒布,明確“期貨品種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複由證監會審批,並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由此,關於期貨品種上市形成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與證監會的聯合審批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