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
經管視線
作者:毛麗芬
摘要:推進企業技術創新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之一,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能夠調動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出發,分析了當前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並提出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關鍵詞:經濟發展方式;技術創新;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02
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確立實現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的方針,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主要是促進“三個轉變”——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領先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在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的衝擊下,國外經濟低迷,我國企業的發展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與挑戰,我國經濟的發展主要依靠傳統的高投入、高消耗、高資本積累所帶動的經濟增長。目前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已經引發一係列經濟和社會問題,並且給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帶來威脅,企業要取得長遠發展,根本出路在於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堅持技術創新,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
一、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
從行業的稅收貢獻來考察企業技術創新程度,以常熟市為例,據統計2011年第二產業中的傳統製造業占全市地方稅收比重達30.19%,而高新技術為主的現代製造業稅收占比僅為2.26%,在製造業中,以技術創新為主的現代製造業與以資本和勞動力為主的傳統製造業的比重嚴重不協調。從整個工業產值來看,2011年常熟地區工業總產值4382.4億元,其中高新技術產業690.38億元,同比上年增長20.5%,說明企業技術創新的意識有所增強,但是高新技術產業在整個工業總產值中所占的比重僅為15.75%,比重相對較小,貢獻不突出,企業技術創新有待進一步提高。從固定資產投資來看,2011年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533.18億元,同比增加21.1%,而其中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僅為56.74億元,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10.64%,同比增加3.0%,增幅很不明顯。
綜上所述,目前,我市經濟發展方式從要素結構上來看,主要還是依靠資本和勞動力推動整個地區經濟的發展,沒有實現向技術創新的真正轉變。
二、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分析
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能夠調動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它對於鼓勵全社會增加科技投入、鼓勵自主創新的作用十分明顯,是促進科技進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有利影響
目前,就稅收政策而言,主要通過稅收優惠來體現稅收政策對企業創新能力的導向作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所得稅優惠為主,流轉稅優惠為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所得稅方麵:第一,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第二,為加強產學研相結合,稅法規定對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第三,國家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五,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理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第六,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第七,對於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給予了一定資金支持,擴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優惠政策。第八,示範區內的創新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