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的探討(1 / 2)

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的探討

財經縱橫

作者:陳峰

摘要:隨著我國各類企業年薪製度的全麵執行,企業職工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占個人收入比重越來越高,如何對其充分重視,並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成為納稅人者進行合理規避稅收負擔的關鍵,為此,本文對如何進行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股東財富;分配規劃;合理稅負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01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中國在世界的經濟地位逐漸上升的今天,納稅在企業經濟活動及決策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納稅籌劃作為其最重要的部分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的焦點。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而采取的合法手段對自己的經濟活動進行籌劃安排的總稱。在國外,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幾乎“家喻戶曉”,它是以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的身份而存在的。我國的納稅籌劃雖然處於起步階段,但是由於入世後納稅人的迫切要求,加之市場經濟環境和條件的日益成熟,開展納稅籌劃正逢其時。本文以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的探討為研究對象,對如何利用合理稅負來降低納稅負擔,提高納稅人的合理收益進行了對策思考。

一、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繳規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企事業單位根據其工作完成情況,而向雇員發放的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製和績效工資的企業年終一次性收入,由於年終一次性獎金是在年終集中發放,所以在稅法上規定要將其視同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當前,我國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繳規定是按照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所列的規定執行。即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除以12個月,得到一個月的獎金平均數,然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該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隻允許采用一次。例如:張經理是國內某金融機構的經理,2011年月工資為4000元,在12月還領取了全年的一次性獎金120000元,銀行對其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120000÷12=10000(元),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元)

(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0×25%-1005=28990(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4000-3500)×3%=15(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28995+15=29010(元)

還有一種情形是如果張經理的月工資性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上例為計算依據,其他條件不變,如果張經理的月工資是2000元,而不是4000元,其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120000-(3500-2000)=118500(元)

118500÷12=9875元,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