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卒的洞府內,我是自由的。這個自由,不同於常規意義上的相對自由。
一般而言,自由有5種含義:
第一,是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製政權的奴役、監禁、控製、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第二,是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第三,是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第四,是自律意義下的自由
第五,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在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4大自由”:表達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羅斯福的“4大自由”精神得到了重申和宣揚。
20世紀下半時期,國外某莊家開始用“2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在那種觀點裏,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誌而非任何外部力量,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誌上不受他人的強製,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幹涉,也就是免於強製和幹涉的狀態。
其實,那就是從不同的立場去考慮同一個問題而已。
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有限製的和有條件的。
從某種程度來說,這種想法是客觀的。畢竟有限製、有條件並不意味著自由觀念的無意義。在限製和條件之外,存在著廣闊的自由天地,需要得到人們的關注和保護。
專製主義者,可以說是自由的天敵。因為自由會侵蝕專製者行使的專製統治,所以在專製國家裏,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往往是備受刻意扭曲的。
古今中外,都存在不少專製的行為和現象,於是總會催生人們對自由的憧憬和向往。
我國古代早由莊子的《逍遙遊》等名篇為自由奠定思想理論基礎,在《漢書》至中則明確載有“自由”2字,鄭玄《周禮》更有“去止不敢自由”的說法,到得宋朝,“自由”已成為流行俗語。說得越多,表示越希望得到、表示越缺乏。
據說,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與“解放”同義,不知是巧合還是必然,西方最初意義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擺脫強製,意味著人身依附關係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獨立。
在心理學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就是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當然會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環境的製約等限製。如果這種決定是發自內心的選擇,就可以說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強製和幹涉,就是不自由了。這個自由的準確稱呼是自由意識,這是人的基本權利。通常,在自由意識下,無論自由意識會帶來什麼後果,人都會自願承擔,這就是人的如意選擇和尊嚴。無論基於什麼目地,對自由意識的幹涉都是違反人的本性的邪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