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學說,自由是不要侵害別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為。對於與他人無關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麼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而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事情,就必須服從不侵害的原則。否則,這個行為必然受到反擊,至少是思想上的厭惡和不滿。沒有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惡行,就是不自由的行為。正常的社會是鼓勵善行,懲罰惡行的,並通過賞罰歸正人們的思想,限製人們相互侵害的發生,保護人們行善的自由。
從法律講,自由就是不違法。然而實際上更複雜,因為法律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製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製人們的行為,規定隻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因此,在實行善法的地方,社會學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實行惡法的地方,法律是限製自由的工具了。
從政治方麵看,自由則是陽光下玩弄權利的遊戲規則。
聽說,哈佛商學院的《管理與企業未來》提到出“自由是人類智慧的根源”的看法,並有描述稱:“知識經濟時代,財富不過是在自由價值觀普及的社會裏,無數個人活動的副產品。在個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會,民眾的智慧空前活躍,創新的東西也會不斷被提出,財富作為副產品也會像火山爆發般噴湧而出。管理則沒有這樣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攏現有的智慧和力量,會創造一時的強盛,但會使智慧之源枯竭,為強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筆,而且無一例外地都導向死亡。”
先說未必會有的好處、再說可能會有的壞處,這是西方權威最慣用的手法。其實,隻矚目科技與財富的繁花、忽略科技與財富賴以生存的自由土壤、甚至鄙視仇視自由,這是部分西方國家以及很多東南北國家屢敗屢犯的通病。
曾有追求全麵、追求完美的專家指出:對一個社會的個體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爭取的生存空間和實現個人意誌的空間,這個空間包括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及傳統的等外部條件,同時也包括個人體質、欲望、財富、世界觀價值觀及理想觀的表達欲望等個人因素和內在因素。
看似全麵的定義,其實際意義還不如老人家的一句半句諺語。
客觀而言,自由是人類在獲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實現人生價值,提高生活質量進而提高生命質量的行為取向和行為方式。
由於存在自然條件和內在條件的局限性,這種取向有時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自由還是一個非常具有時限性和相對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體、不同的個體對自由的看法有所不同。所謂自由,不應該想要尋求誰的施舍,即使被束縛,隻要心不被壓製,對於自己而言隨時都可稱之為自由。
如果我能活到9981歲,如果到時候還有人問我什麼是自由,我可能會因為耳背或者老年癡呆症而反複追問:
“自什麼啊?什麼由啊?你說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