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盈餘管理的合法性問題
投資理財
作者:胡念竹
摘要:當公司的管理層為了實現其偏好的目標,利用其酌情決定權和裁量權來調整財務報告尤其是其中的會計收益信息時,盈餘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就發生了。國外市場上,上市公司出於各種動機而進行盈餘管理的行為屢見不鮮。近年來,我國一些公司也逐漸開始進行盈餘管理。而一直以來,許多關於盈餘管理的定義都將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法規作為盈餘管理的前提,比如美國會計學家Scott在《財務會計理論》一書中所作的定義:盈餘管理是指在會計準則允許的範圍內,管理者通過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從而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但是盈餘管理必然合法麼?本文結合國際上關於盈餘管理的理論研究和實際案例,對盈餘管理包含合法屬性這一觀點提出質疑,就盈餘管理的合法性和企業道德問題進行探究和討論。
關鍵詞:盈餘管理 合法性 企業道德
雖然現實中公司進行盈餘管理十分普遍,對於盈餘管理的研究也非常之多,但盈餘管理的定義紛雜而且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定義。目前接受度較高的關於盈餘管理的定義由Healy和Wahlen在1999年時提出,他們認為盈餘管理是指當管理者在編製財務報告和構建經濟交易時,運用自己的判斷來改變財務報告,從而誤導一些利益相關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理解,或者影響根據報告中會計信息形成的契約結果。
這一定義並沒有明確指出盈餘管理是否合乎法律,但很多國內外學者在定義盈餘管理時會有明確的合法性偏向。比如Scott將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法規作為盈餘管理的前提,McKee更為直接地將盈餘管理認定為是一種合法且合理的管理層決策和報告行為;而許多國內學者也讚成盈餘管理是在會計準則體係內進行的合法行為。
但是,本文認為盈餘管理本身並不必要包含合法性這一屬性。正如Ronen和Yaari等人提出的,盈餘管理實際上處在一個閉合範圍內。這個閉合範圍的一端是不合道德且非法,另一端是合法且合乎道德[3]。按照這一觀點,盈餘管理處在這一閉合範圍中,可能屬於保守的會計,也可能是財務報表欺詐。
很多學者主張將盈餘管理與欺詐分開,這確實能為應對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相關研究和治理帶來一些便利,但本文從欺詐的法學定義出發,並不讚成將欺詐從盈餘管理這一概念中剝離。欺詐是行為人故意製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並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隻要欺詐行為人有故意實施欺詐行為並有導致他人誤解上當的可能性,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後果,都構成欺詐。盈餘管理不當,就可能越過雷池造成欺詐。
例如,安然利用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中的漏洞隱藏其巨額債務,並借助其複雜的企業組織和財務結構虛構利潤。可以看到,安然試圖通過利用激進的盈餘管理來掩飾它日益惡化的財務狀況和江河日下的經營表現,但公司最終陷入破產崩潰的無奈境地。通過盈餘管理,安然嚴重誤導了證券市場上的廣大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這種情況下安然的行為被認為是欺詐,而這種盈餘管理行為無疑是非法的。
另外,根據我國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管理層負有編製財務報告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編製相關的內部控製,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如果管理層在盈餘管理時為了達到預期目標而選用不恰當會計政策或作出不合理的會計估計,而使公司所披露的財務信息存在重大錯誤和嚴重失實,這種盈餘管理也不能被稱為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當欺詐或財務信息嚴重失實因盈餘管理而發生時,盈餘管理可以被認為是非法的。
另一方麵,盈餘管理可以是合法的而且有益的。由於上市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代理問題不可避免。比較突出的代理問題之一是存在信息不對稱。廣大股東擁有公司所有權,但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而管理層直接參與公司的運營。也就是說,廣大股東實際上處在公司外部,在獲取公司信息方麵處於劣勢;而管理層由於處於公司內部,能夠直接獲得相關信息。管理層可能根據自己的目的,將財務數據進行“修改”後呈現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也即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盈餘管理。然而,有時盈餘管理可以減輕信息不對稱問題。管理層可以通過盈餘管理,將自己因處在公司內部這一優勢而掌握的可靠信息通過財務報告傳達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使他們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此時盈餘管理是合法的,而且有助於提高公司披露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