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核算的研究
投資理財
作者:徐群其
摘要:新會計製度的執行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核算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單位要從把握基本原則,細化計提與核算的管理,規範計提與核算工作方麵的流程和完善折舊計提與核算工作。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固定資產折舊 計提 核算
新修訂《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會〔2012〕22號)、《行政單位會計製度》(財庫〔2013〕218號)分別於2013、2014年開始執行,新會計製度中首次引入固定資產折舊概念,並確認了相關計提方法,另外對核算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對固定資產的確認、盤盈、後續支出等進行了明確,但在新舊製度交替過程的執行中會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核算進行探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核算的基本規定
為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績效管理水平,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與核算等內容進行了修訂,以便達到上述目標。
(一)固定資產認定標準的改變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對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即從時間長度來看,使用期限要在1年以上,如果在1年以下,即使是大批同類物質也不能納入固定資產的範圍。此外,固定資產還明確了一定的“價值標準”,即隻有單位價值在一定的標準以上的才能納入固定資產的範疇,並且這種標準相對於原來的標準有所提高,專用設備、一般設備的單價分別由原來的800、500元提高到1500、1000元的標準。
(二)固定資產核算的改變
首先,從方法上來看,將固定資產核算的“雙分錄”核算方法拓展到在建工程、公共基礎設施等領域,並增加了在建工程等核算內容,明確了資產在沒有支付對價情況下的計量原則,特別是,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要衝減相關淨資產但不計入當期的支出,這就從方法上改進了固定資產管理。其次,從會計指標來看,新製度增加了固定資產折舊科目,但規定是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對於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則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處理。此外,對自行繁育的動植物會計處理也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
首先,從方法上來看,固定資產折舊采取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在會計處理上則采取按月計提的方式,直至提取足夠。其次,從折舊的調整來看,如果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按照規定則不再計提折舊,如果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內通過各種方式提高了使用壽命,則應當重新計算折舊額。此外,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預計淨殘值,
二、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核算存在的問題
行政事業單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對於反映單位運行成本、強化固定資產管理,合理的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當前預算管理模式下,如果不計提折舊,則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大於實際價值,資產更新與管理就可能遭受較大的爭議,因此,按照新製度的要求有效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從實踐來看,由於2014年才正式開始實施這一製度,因此,在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與核算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國家積極出台相應的完善政策,行政單位在實踐中也需要注意嚴格按照政策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