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分析(1 / 2)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分析

財會研究

作者:殷鳴燦

摘要:隨著金融改革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迅速發展,這一過程中也有許多問題大量湧現,主要包括理財產品在信息披露製度中存在的問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規定的模糊不清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金融監管體製嚴重滯後等。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仍停留在新興行業的起步階段,盡管已經建立基本的理財業務流程和製度,但是許多法律規範與發達國家相比不夠健全。

關鍵詞:商業銀行 個人理財 法律法規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現狀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一種將客戶關係、資金和投資組合等元素融合而形成的綜合性、服務性、創新性的新型金融服務。也就是銀行的理財顧問根據不同客戶的不同狀況和風險預期,為客戶提供專門性的個人理財計劃,給客戶合理而科學地投資提供重要幫助,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相對於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較遲,有關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健全,因此當前的理財服務在相關法律方麵仍存在不明朗之處。在進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違規現象以及法律糾紛,不僅影響對投資人的利益維護,同時阻礙商業銀行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風險防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缺乏經驗,存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問題亟待解決。

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信息披露存在法律風險

銀行在出售個人理財產品後,應當按照國家監管部門規定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製度,同時向投資者披露完整的資金運用和收益情況的真實信息。然後商業銀行常常將投資者的理財資金交付給信托公司統一管理,商業銀行僅僅負責信托業務,導致若信托公司未按時間規定向商業銀行披露真實完全的信息,個人理財的投資者將很難把握資金去向。因此,銀行隻能利用與信托公司簽訂的合同來約束其信息披露職責,這種方式導致信息披露往往要經過兩層關係才能落實到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監管難度。

(二)業務法律規定模糊不清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立法項目仍處於較低層次,有關的法律法規仍不夠健全,更新速度嚴重滯後,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快速有利發展。一些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規章製度未對銀行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法律關係做出有效調整,在雙方權利和義務方麵沒有清晰的界定。因此,我們應該積極調整這種不完善的法律製定,並將其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麵,以嚴格的法律製度約束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的法律法規和權利義務,使銀行、投資者以及相關金融部門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我國的個人理財業務才能得到更好發展。

(三)金融監管體製嚴重滯後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部門主要包括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但是監管部門職權的不合理分配,監管協調中不明晰的法律依據,在兩者的共同影響下就產生了不同的監管主體出台不同的監管標準和措施的問題。與此同時,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法規在各監管機構範圍內沒有做嚴格的協調,因此產生監管過度與監管力度不足並存的趨勢。各金融監管部門雖然屬於相同級別,但是缺乏協調一致的金融監管機製,存在較大程度的利益衝突問題,在產生糾紛問題時必然導致推卸責任等現象發生,說明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金融監管製度需要完善的重要性和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