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營改增”對物流企業的影響(1 / 2)

“營改增”對物流企業的影響

稅務籌劃

作者:魏潔

摘要:“營改增”就是將原來部分的營業稅納稅項目調整為增值稅納稅項目。對於某些行業來說,“營改增”的實行有效較低了企業重複納稅情況的發生。如今,我國已將營改增的試點省份逐步擴大,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到“營改增”改革中來。本文針對物流企業“營改增”問題展開討論,望對我國物流企業的營改增改革有所幫助。

關鍵詞:物流企業 營改增 納稅人 隱患 作用

一、物流企業實施“營改增”的政策背景分析

2012年初,上海成為我國首個“營改增”試點城市。國家財政部與稅務總局也於同年7月頒布了《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通知規定:北京、天津、江蘇等八省市自2012年8月起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具相關部門測算,2013年,全部試點企業共減輕稅負近1200億元。

二、“營改增”帶給物流企業的積極作用與“隱患”

(一)“營改增”對物流企業的積極作用

如今,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采取合理的稅製改革,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對於社會經濟結構的轉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營改增”的實行完善了固有的稅負管理體係,有效減少重複征稅現象的發生,降低產業經營成本,提高了企業受益,實現對於部分服務型行業的稅負鬆綁;有利於三大產業的有效融合,調整了消費、出口比例,有利於經濟的高效有序發展。

(二)實行“營改增” 物流企業的擔憂

山東省國(地)稅局於2013年4月份召開了3A級納稅誠信企業座談會,期間對“營改增”問題進行了相關探討。物流企業代表對“營改增”政策的實施闡述了其觀點:相較於其他行業,物流行業成本中過路過橋費、員工工資和運輸車輛租賃費用所占的比例較大,而這些費用卻無法實現對於銷項稅額的抵扣。另一方麵,很多偏遠地區的加油站和修理廠根本無法開具正規的發票,過路過橋費更是在抵扣環節上遭遇瓶頸。這就使得 “營改增”對物流企業稅負鬆綁的效果大打折扣,企業在經營中很難通過稅製改革獲得實惠。

三、“營改增”背景下,物流企業所麵臨的深層次影響

(一)影響物流企業業務發展的多樣性

我國的很多物流企業不單單經營倉儲配送的業務,他們還會利用物流行業的特點兼營商品代購服務。如此,物流企業通過代收代購的形式擁有一定的流動資金,提升了自身的業務張力,從而實現多元化經營。經營渠道的多樣化分散了企業的風險壓力。但隨著“營改增”政策的實施,購貨單位要求銷貨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根據稅法管理要求,納稅人購進應稅商品或者取得應稅勞務時,增值稅發票開票單位應與款項支出方相一致,否則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不能拿來用於抵扣。鑒於這種情況,購貨方隻能與供應商直接進行交接,物流企業無法替客戶購買商品並代為付款。“營改增”的實行直接導致物流企業無法再開展代購業務,也使得企業的營運資金受到了較大的影響,不利於物流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對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鬆綁有所幫助

如今,我國的大部分物流企業都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法對增值稅的相關要求,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納稅額是直接通過銷售額乘以增值稅相應稅率計算得出,方法相對簡單。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允許加以抵扣。“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稅率上並沒有發生變化(同樣都是3%),隻是從營業稅變成了增值稅,但是接受物流服務的一方便可以依據專用發票上價稅合計計算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其中增值稅還是以7%的稅率計算得出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得到了鬆綁。另外,“營改增”政策還規定,如果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物流企業還兼營倉儲、配送等綜合輔助性服務的,可以繳納3%的增值稅以代替5%的營業稅,稅率有所下調。

(三)進項稅額麵臨抵扣困難

“營改增”政策實施後,物流企業麵臨的主要困境來自於征收稅率的提高以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成分抵扣。對於物流企業而言,可以用於抵扣的業務十分有限,隻包括購買運輸設備和汽車加油。我們先來分析購買運輸車輛。大部分的物流企業在“營改增”政策出台之前便已經購入了車輛等運輸工具,故不能作為抵扣項目。例如有的物流企業剛剛購入新的車輛或者完成設備更新,那麼其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就沒有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發票的可能,物流企業隻能在下次購進運輸設備時才能有發票進行抵扣。而對於運輸設備租賃費、過路過橋費、公司人員工資等不能算作物流企業的成本構成,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項目。沒有抵扣項,使得物流企業的實際稅負比率反而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