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營改增”對煤炭企業的影響(1 / 2)

淺談“營改增”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稅務籌劃

作者:譚鑫泉

摘要: “營改增”是我國稅收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煤炭企業來說,這既是機遇同時也是挑戰。它既避免了原來稅收製度重複征稅的弊端,同時也對煤炭企業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重點探討了“營改增”稅改對於煤炭企業的影響,首先介紹了“營改增”的相關背景,然後例舉了“營改增”對煤炭企業的主要影響,最後針對其影響提出了兩個方麵的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 煤炭企業 影響 建議

一、“營改增”的相關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及結構的調整和轉變,我國增值稅與營業稅並存的弊端日益凸顯。首先,重複征稅是我國現行稅製中最為突出的一個結構性問題,營業稅主要按營業額進行全額征稅,貨物的生產需要消耗勞務以及其他的原材料,提供勞務也需要消耗一些貨物和其他的勞務,因此,貨物銷售和提供勞務實際上存在重複征稅的問題,導致一些中小企業稅負過重,難以快速發展。其次,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並存加大了稅收監管的難度,隨著多樣化經營以及新的經濟形勢不斷湧現,兩稅並存導致“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大量的存在,貨物和勞務的界限愈加的模糊,難以清晰的界定,從而增加了稅收監管的難度及成本。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製度改革拉開序幕。截止到2013年8月1日,“營改增”範圍已推廣到全國範圍試行。

“營改增”是十二五時期稅製改革的一大亮點,是增值稅改革後的一次重大的稅製改革,其實質是把原來應繳納的營業稅轉變成現在繳納增值稅,擴大了增值稅的征收範圍。2014年3月13日,財政部稅政司發布了營改增試點運行的基本情況,2013年減稅規模超過1400億左右。

二、“營改增”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一)稅負降低

我國煤炭企業大多為大中型企業,基本上都是一般納稅人,而且對於煤炭企業這個特殊的行業來說,采礦之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勘探,涉及到工程勘探服務;為節省能源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合理的報酬,涉及到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有專業資質單位對煤炭企業的儀器檢測、煤質化驗涉及到認證服務;還有銷售煤炭又涉及到運輸和裝卸服務等等。也就是說,煤炭企業運轉的各個環節幾乎都涉及到“營改增”的業務。在“營改增”之前,煤炭企業支付的運輸費、勘探費和認證費等服務費用均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營改增”之後,這些服務費用均包含了一部分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不再計入成本,從而使企業成本降低,利潤增加,同時降低了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二)增加了煤炭企業稅務籌劃的難度

由於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營業稅不可以抵扣,因此,從理論上來講,“營改增”之後企業的稅負是應該降低的。但是,由於煤炭行業本身特有的複雜性,涉及到的業務、項目以及交易的環節較多,供應商不規範等問題,煤炭企業很可能在支付服務費後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無法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行抵扣。如勞務費是煤炭企業比較大的一塊成本費用,勞務提供的主體包括企業員工、外包公司和臨時散工。而支付給臨時散工的勞務費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而也就無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