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和形式(1 / 2)

強瑞

作者簡介:強瑞,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法院政工科科員。

【內容提要】 社會管理創新是當前政法機關的重點工作之一,人民法院作為黨和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民主法製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方麵肩負著重要曆史使命。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階段,各種利益訴求不斷,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人民法院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關鍵詞】 人民法院 社會管理創新 途經 形式

一、社會管理及社會管理創新的含義

社會管理是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它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作為政府職能之一的社會管理,是指國家通過製定一係列社會政策和法律規範,對社會組織和社會事務進行規範和引導;培育和健全社會結構;調整各類社會利益關係;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和健全社會內外部環境;促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自然協調發展的一係列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則是多元主體以多樣化形式進行的上述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範,研究並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製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製和製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

二、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階段,各種利益訴求不斷,各種社會矛盾凸顯,這為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壓力。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係,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胡錦濤總書記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下開展,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因此,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務。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作為黨和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民主法製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方麵肩負著重要曆史使命。司法權作為執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服務於黨和國家在不同曆史時期所確立的根本任務和發展目標。人民法院隻有通過積極履行職能,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大潮中來,才能在當前社會大背景下有所作為。訴訟是調節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審判是社會管理的重要方麵。守護法律規範、調控社會秩序是人民法院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權威的司法目標,這也正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核心。

三、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與形式

(一)轉變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前提

思想指導行動,正確的思想有利於各項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曾經,我國司法過分強調司法中立,部分法官機械執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為調查取證是當事人的事情,法官依據法律事實進行裁判就可以了,致使舉證不能的當事人敗訴後無法服判息訴,反複上訪;部分法官認為,法官“坐堂問案”才能保持絕對中立,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裁判案件,不應過多調解和稀泥;部分法官對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就地辦案、巡回辦案,缺乏認識與主動,不願意主動撲下身子到群眾中間去化解糾紛。舊有的司法理念影響雖然提高了“當庭宣判率”,但是上訴上訪多了,“息訴罷訪難”了;一味推行“法官居中裁判”,讓群眾感到“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了,與群眾溝通的機會少了,群眾對法律情感認同變少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雖然明確了,但是因群眾不知、不懂或不會舉證,致使有理無據的官司敗訴,群眾因此對法官、法律均產生信任危機,由此不僅抗拒執行,甚至還走上了漫漫上訪之路,給社會帶來很多不安定因素。因此,轉變司法理念是當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客觀情勢所需。轉變舊的司法理念,就要轉變工作拖拉,對待當事人不熱情、不耐心等群眾觀念不強的問題;就要改變機械辦案、不願做、不會做群眾工作,案結事不了等大局意識不強的問題;就要改變審判和執行行為不規範、辦案效率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就要改變司法不廉潔的問題。歸根結底,要樹立新的司法理念,就要樹立司法為民的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公正意識和廉潔意識,就要變“坐堂辦案”為巡回辦案,變被動司法為能動司法,用實際行動回應群眾的訴求,全麵貫徹為民便民利民措施,切實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