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對製約我國社區矯正發展問題的思考(1 / 3)

李興龍

作者簡介:李興龍,甘肅省榆中縣司法局辦公室幹部。

【內容提要】 社區矯正實踐中麵臨一些困惑與問題,如城鄉發展不平衡、對城市外來人口犯罪適用難、矯正力量社會化程度不足、矯正手段技術含量不高等,須尋求有效路徑解決這些問題,以推進社區矯正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 社區矯正 問題 解決路徑

社區矯正在我國試點以來,發展迅速,成效顯著,目前已經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然而,社區矯正試點實踐中也麵臨一些困惑與問題,製約著其進一步發展。本文對這些問題及其解決路徑略作探討。

一、關於在農村地區推行社區矯正的問題

我國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主要在城市開展,總體看農村與城市在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如不及時采取積極措施,扶植農村地區社區矯正的發展,則會使這種差距進一步拉大,使刑事執行的統一性、公正性受到損害,而一旦社區矯正的公正基礎受到動搖,其生命力就會走向枯竭。因此,如何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推行社區矯正,是我國社區矯正發展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由於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使得大部分的農村地區較之城市而言,在經濟、文化等諸方麵處於相對落後的局麵,這必然影響到農村地區社區矯正的發展。例如,農村地區麵積較大、居住人口較分散,而國家權力資源的配備不夠充足,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的整合能力相對薄弱。再如,成熟的社區矯正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撐,如人格測評、心理矯正技術的引入等,但農村地區的智力資源、技術資源比較匱乏,很難像城市那樣,吸收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的參與,從而影響到矯正手段的科學化程度。總之,同城市相比,農村在開展社區矯正方麵麵臨更多的困難。因此,在農村地區發展社區矯正,應當采取一些政策性扶植措施,同時,必須結合農村地區的特點,設計適合農村特點的社區矯正開展方案。而不能簡單照搬城市的社區矯正模式。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是應當注意的:

一是要注重發揮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在農村地區,村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處在最基層,與人民群眾聯係最為密切,也最了解矯正對象的家庭、社會關係、生產生活等情況,能夠全麵掌握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監督管理等具體現狀,充分調動村委會、村組幹部的積極性是做好農村社區矯正的必然要求。在此問題上,以創造“楓橋經驗”而著稱於世的浙江諸暨楓橋鎮,做了有益的探索。楓橋鎮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針對農村轄區麵積大,矯正對象比較分散的特點,創造性地提出對矯正對象實行“5+1”監管模式【46】,即從鎮司法所、協作站(社區)矯正小組、公安責任民警、村治調組織、矯正對象家屬五方麵來確定人員,分別落實監管職責。這一社區矯正的“楓橋模式”,對於促進社區矯正在農村的發展、解決農村與城市發展失衡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楓橋式社區矯正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緊密結合村民自治製度,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對農村的整合功能,“5+1”的社區矯正監管模式正是村民自治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具體運用。這種模式值得其他農村地區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中借鑒。不過,必須明確:社區矯正在本質上是一種刑罰執行活動,應在國家權力的主導下運行,雖然村民自治組織的參與應當得到重視和鼓勵,並可以成為對農村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幫教的基礎性力量,但這種參與不應涉足執法層麵。

二是要加強農村社區建設,為社區矯正在農村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社區矯正是一種立足社區、依靠社區的社會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區環境是社區矯正賴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一個結構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區就不可能有效果顯著的社區矯正,加強社區建設對於社區矯正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國不少農村地區,因社會轉型導致一些基層組織渙散無力,傳統的社會整合機製削弱,同時,現代意義的社區發育緩慢,社會自治機製很不健全,這使得一些社區矯正措施因社會支持不夠而影響了實施效果。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中央的關注。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要問題的決定》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農村社區建設”的概念,並要求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2006年11月,國務院召開的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進一步強調指出,要著力建設城市和農村社區“兩個平台”,“整合社區資源,推進農村誌願服務活動,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農村基層管理體製、運行機製和服務體係,全麵提升農村社區功能,努力建設富裕、文明、民主、和諧的新型農村社區。”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方麵,這對於農村社區矯正的發展無疑具有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