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基層檢察機關維穩工作實踐及矛盾化解機製的構建(1 / 3)

席正清

作者簡介:席正清,蘭州市七裏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內容提要】 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現階段我國的重要任務。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各類社會矛盾紛紛顯現出來,並呈現出對象群體化、類型複雜化的態勢,給社會帶來了一些不安定因素。檢察機關如何認真履行檢察工作職責,有序延伸檢察職能,創新檢察工作機製,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是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和思考的課題。

【關鍵詞】 維護穩定 矛盾化解 機製構建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我國正處在大建設、大發展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現。我們所麵臨的維穩問題是各類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和突出表現。而這些社會矛盾又是由我國仍然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我國目前有基層檢察院3222個,基層檢察人員近16萬人,分別占全國檢察機關的88%和80%,檢察機關約90%的案件由基層檢察院辦理,其基礎性和重要性無容置疑。深化檢察機製改革的新要求,探索和實踐檢察職能有序延伸,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檢維穩長效工作機製,才能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為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做出貢獻。

一、涉檢維穩工作的重要性認識

法治在國家治理中,表現為以法律為主的社會控製手段,化解矛盾,保障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在法製社會裏,檢察機關充當著社會矛盾“減壓閥”的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參與者,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當前,我國進入了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製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伴隨著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和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各種社會矛盾也進一步加劇。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作用,有序延伸檢察職能,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是對檢察機關的應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

從檢察機關的職能看,法律監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主要通過依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和監督糾正訴訟活動中的嚴重違法現象,有效調整社會關係,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法製環境。維穩工作與檢察工作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無論是從擔負的職責任務看,還是從加強自身建設的迫切需要看,檢察機關在維穩工作中,既肩負重任,又大有可為。它要求檢察機關在依法全麵履行批捕起訴、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等職能過程中,要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於執法辦案始終,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延伸職能,把重點人群的幫教管理、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駐鄉鎮街道檢察室、“虛擬社會”建設管理等作為積極參與維穩工作創新的重要領域,認真履行打擊、監督、預防、保護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法律監督機製。

“群眾訴求渠道不暢,特定群體代言人缺位,調節機製缺失,成為引發衝突的主要誘因”【28】。化解和調處矛盾糾紛,是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有機組成部分。要著眼於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檢察機關在確保案件依法正確處理的基礎上,應當主動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認真開展釋法說理、心理疏導等工作,把法、理、情統一於執法辦案中,積極引導和幫助當事人化解積怨,使執法辦案的過程變成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

二、涉檢維穩工作的源頭控製機製

一要建立檢察案件質量保障機製。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貫穿檢察工作始末的主題。規範執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是預防和減少涉檢上訪的源頭治理措施。案件質量不高,不但影響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誘發涉檢信訪問題的發生。從目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和涉檢信訪工作的實踐看,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不依法辦案,違反法定程序甚至越權辦案、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辦案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等。因此,要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檢信訪案件的發生,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保障機製。首先要把好案件質量關。質量是案件的生命線,案件質量不高,不但會影響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眾的合法權益,誘發涉檢信訪問題的發生。加強案件管理是檢察機關的基礎性工作,管理學定律所證明:事業的成敗,70%~80%在於管理方麵,30%~20%在於執行者。【29】在做出立案、不立案、批捕、不批捕、撤案、不起訴決定時,相關業務部門要進行涉檢信訪預警評估,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堅持“一案雙責”,“一崗雙責”,強化責任。對辦案人員既要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辦理工作負責,又要對息訴罷訪負責,做到案結事了。其次要落實執法辦案責任製,堅持誰執法辦案誰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的原則,將辦案責任與信訪責任掛鉤。對因辦案不公、嚴重不負責任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當事人上訪的,要視情節作出處理,並與辦案責任人的晉職晉級和崗位去留相聯係,使執法辦案人員在辦案中能夠受到製約而充分考慮其執法辦案的後果是否會引發上訪,促使執法辦案人員認真處理好每個案件。最後,涉檢維穩工作的著眼點不在於如何控製上訪群眾上訪,而要以群眾利益為重,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上,把每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和曆史檢驗的“鐵案”,確保案件處理公平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