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榮翠
作者簡介:韓榮翠,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內容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逮捕與羈押的分離,對於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防止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破解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現狀,順應司法改革關於未來將適當減少監禁刑適用的要求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新《刑事訴訟法》對捕後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製度僅做了原則性規定,尚未細化該項製度的具體內容,如何構建檢察機關捕後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製度是當前《刑事訴訟法》修改後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關鍵詞】 保障人權 羈押必要性 製度構建
尊重和保障人權、設立捕後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製度作為一項必須遵照執行的法律要求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項重要製度和不可偏廢的價值目標,也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一個重要舉措。
一、我國羈押措施適用的現狀及原因
由於我國現行的審前羈押製度沒有區分“逮捕”與“羈押”,逮捕本身就意味著羈押,其並非羈押的前置程序,其本身產生的後果就是羈押。長期以來,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配合、輕監督“的思想觀念,對犯罪嫌疑人構罪即捕、一捕到底、一押到底,嚴重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1、高逮捕率
2009年至2012年度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4266件5997人。經審查後,批準逮捕4946件5525人,批捕率為92.13%。
出現如此高的逮捕率有一定原因。根據1997年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準逮捕須同時具備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必要性條件三個條件。而司法實踐中往往基於以下兩個主要原因就對犯罪嫌疑人構罪即捕,隻重視證據條件而忽略或不願意考慮刑罰條件和必要性條件,造成辦案實踐中的高逮捕率。第一,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配合、輕監督的思想觀念一直影響著司法辦案;第二,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方便辦案,擔心不予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無法到案,恐於承擔責任的心理,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逮捕的適用範圍。
2、高羈押率
根據《中國法律年鑒》的數據,自1997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十年裏,我國刑事犯罪羈押候審率超過90%。
出現高羈押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司法機關為了方便辦案,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不區分犯罪嫌疑人涉罪的性質、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因素;二是一直以來司法實踐中偵監部門對於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隨意變更強製措施的行為都試圖探索一定的機製加以限製,不願意對已經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被隨意變更,以確保司法權威性。
3、高捕後輕刑率
批準逮捕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判處輕刑的現狀,從另一個方麵反映出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案件質量存在較大問題。全國法院每年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製、拘役、獨立附加刑、緩刑、免刑占68%左右,其中判處管製、拘役、獨立附加刑、緩刑、免刑占9.9%,總體輕刑率超過60%。高捕後輕刑率雖然有其他客觀原因,但檢察機關構罪即捕的司法現狀是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4、長羈押期限
根據1997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關於審查起訴期限,1997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而且可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再加上法院的審理期限,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就顯得很長。
由於我國逮捕與羈押尚未分離,批準逮捕就意味著羈押,而且不論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罪,主觀惡性有多大,社會危害後果有多嚴重,都不區分羈押期限,捕後辦案的期限就是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隻考慮偵查辦案的需要,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則基本上屬於偵查階段羈押的自然延續,檢察院、法院一般不會對是否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問題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查。
二、進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應注意的要素
進行捕後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製度,必須與現行《刑法》和新《刑事訴訟法》相銜接,必須從檢察工作辦案的實際出發,必須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相一致。具體來說,進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應考慮以下幾方麵的要素:
1、與法律、法規相結合
進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必須立足於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必須與新《刑事訴訟法》相銜接,必須與高檢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幹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等規定的精神相一致。比如,對於《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八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就不應當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同時根據高檢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幹意見》第五條“必須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的規定,對於該條規定涉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不應當適用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