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春 殷君芳
作者簡介:張曉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殷君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
【內容提要】 人民法院處置涉及群體性事件這類並不單純是法律問題時,麵臨著相當大的困難,這是我們在製度設計和審判工作中所必須要考量的因素。本文以涉及群體性事件的衝突個案為切入點,分析總結涉訴群體性事件的特點,並從不同角度分析涉訴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得出司法處置涉訴群體性事件的應對機製,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法院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成本和風險。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 司法處置 應對研究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製度轉型、社會利益格局調整所引發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增多,群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成為影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司法機關是糾紛解決的主要主體,但由於各種客觀因素的製約,加之司法自身固有的有限性特征,人民法院在司法的過程中,尤其在處理群體性訴訟這類並不單純是法律問題的案件時,麵臨著相當大的困難。
一、群體性事件案例
2010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銀河公司整體收購糧機公司產權問題引發的訴訟。因糧機公司是原國有企業改製而成,由於在改革過程中的不完善性及部分企業人員利益受損等多種因素影響、生活保障等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引發了糧機公司退休職工多次群體上訪甚至鬧事事件。事件發生後,主管院長、庭室領導及案件主辦人積極與市信訪局、市國資委、市糧食局等部門溝通協調,通過開協調會的方式,將案件的審理情況、涉及的法律問題等向各部門予以說明,取得了理解與支持。主辦人隨後走訪了部分參與上訪的退休職工,將他們的實際困難和真實訴求詳細掌握並記錄在案,並掌握了案件原告即糧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某以承諾給付一萬元的方式煽動退休職工上訪鬧事的證據。在案件審理的同時,主辦人將退休職工的上訪情況及實際困難向被告銀河公司告知,被告銀河公司在案外積極主動幫退休職工解決了實際困難。案件判決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陳某因煽動該案群體性上訪事件被刑事拘留。
類似的群體性事件在各地法院多有發生,加大了人民法院審理、執行案件的難度,增加了司法成本。本文以上述案例為切入點對涉訴群體性事件進行探析。
二、群體性事件的概念及特點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麵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衝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製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麵影響的各種事件【45】。還有一點需說明,所謂“群體性事件”,必須是3人以上參與,才稱之為“群體性”事件。
(二)涉訴群體性事件的特點
1.群體性。這是群體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指每一起群體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製造和參與的。具有相同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共同的利益問題極易產生共鳴,因而參與人員眾多,案例中參與群體性事件的退休職工即多達上百人。
2.組織性。涉訴群體性事件較一般群體性事件更具有組織性,一些參與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組織程度很高,常常有事件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事先經過周密策劃,目的明確、行動統一,有的還集資上訪,尋求媒體支持。
3.破壞性。當前群體性事件常常對國家的法製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產生衝擊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群眾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思想,越來越多采取各種極端行為發泄不滿情緒,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嚴重影響了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
4.利益指涉性明確。涉訴群體性事件的主體通常具有明確的利益指向,意圖通過群體性事件向人民法院或其領導機關、監督機關等相關機關施加壓力,或者取得社會輿論的同情與支持,使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到實現或維護。【46】矛盾相對激烈,糾紛雙方對抗性強,較易導致非理性的過激行為。欲實現的利益可能是既得利益,也可能是可期待利益;可能是合法利益,也可能是非法利益。但不論屬於哪種情況,當事人製造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目的必然指涉一定的利益,無關利益的群體性事件不常見。
三、涉訴群體性事件的成因
(一)社會轉型期利益衝突加劇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社會轉型的升級,社會整體結構、社會資源結構、社會區域結構、社會組織結構及社會身份結構都在發生著重大轉變,人們的人文關懷、價值觀念、思維方式等方麵不斷趨於多元化,直接影響著人們行為方式的改變。社會各階層、群體和組織進一步分化,各種利益關係重新調整,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在不斷被喚醒和強化,不同社會階層、不同利益群體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競爭和衝突,且日趨激烈,從而誘發出許多社會問題和矛盾。涉訴群體性事件正是由於社會轉型而引起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在訴訟程序中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