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泉 王建麗
作者簡介:張海泉,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建麗,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
【內容提要】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人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元素單位,和諧社會必然要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友愛,進而形成一個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氛圍。以民事檢察和解的方式辦理民事申訴案件,正是通過促成案件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來解決糾紛,化幹戈為玉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和諧。
【關鍵詞】 民事檢察 法律監督 職能作用
開展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是黨中央從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既為檢察工作提供了新的載體和平台,又為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提出了新的目標和任務。民事行政檢察是最貼近群眾、最關係民生的檢察工作之一,在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中,進一步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的職能作用顯得更為必要,因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理念上、方法上都需要提升和創新。
二十多年來,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權逐步為群眾所知曉,檢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抗訴案件也不斷增加。這一外部法律監督機製的有效運作,對化解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裁判者之間的矛盾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時常會遇到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例如,有的案件法院裁判確實存在錯誤,但是如果抗訴啟動再審程序,雖然會改判,但也會引起不好的社會效果;有的案件法院裁判有瑕疵或者有失公平,但不符合抗訴條件;還有的案件雖然法院判決有錯誤,但是抗訴的實際意義不大,例如標的額小,等等。這就出現了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衝突,如果直接簡單的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抗訴或是不予抗訴,很難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也容易激化社會矛盾,更會影響到民事檢察的公正性、權威性。針對上述情況,加強民事檢察和解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增強大局意識,充分認識民事檢察和解工作的意義
首先,堅持用調處的方法化解社會矛盾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具有濃厚的文化基礎和社會基礎,在民事案件中貫徹調處的方針,盡量采用柔性手段而不用剛性手段化解矛盾,更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人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元素單位,和諧社會必然要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友愛,進而形成一個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氛圍。以民事檢察和解的方式辦理民事申訴案件,正是通過促成案件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來解決糾紛,化幹戈為玉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和諧。
其次,民事檢察和解是對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的有益補充,是一個發展和創新,進一步豐富了民事檢察方式。民事檢察和解,是對存有錯誤的民事裁判,不啟動再審程序,隻是通過當事人的民事自治權利,對原審裁判作出修正,是一種自治的、間接的、有彈性的法律監督形式。它與檢察抗訴形式異曲同工,目的一致,均服務於檢察工作的根本職能,與“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相一致。
再次,民事檢察和解可以降低當事人的訴累,符合民事檢察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民事檢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則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具體表現形式,而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主要是抗訴。但是,到檢察機關申訴的案件,多數經過了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程序,案件當事人都已精疲力竭,他們既希望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更渴望案件能盡快解決。而抗訴形式的程序是十分嚴格的,有的要經過幾級審查,周期性長,有時即使結果出來了,也可能沒有贏家。對沒有抗訴的,申訴人可能還會繼續上訪,使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民事檢察和解在客觀上解決了這些問題,隻要當事人願意,可以在較短時間內促成雙方自願達成和解,解決糾紛,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二、增強服務意識,為民事檢察和解工作打好基礎
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辦,群眾利益無小事。民事檢察工作是一項適民心、順民意、體民情的“民心工程”,工作的出發點是以群眾的滿意度為標準。辦理每一件和解案件都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發展這個大局出發,力爭把可能發生的問題和潛在的激化矛盾的危險化解在基層。對於每一個申訴人,無論是有理的還是無理的,都要堅持做到給一個好態度,說一句貼心話,笑臉相迎,以禮相待,努力在“三心”上狠下功夫。一是耐心,堅持用“聽得進、忍得住”的方式,仔細、不厭其煩地跟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以情悅人,提高群眾的認同度、參與度、滿意度。二是公心,始終把公平、公正、平等作為基本法則,時時、處處、事事以維護群眾權益為重,不偏不倚,以理服人。三是誠心,坦誠對待當事人,與他們溝通情感,營造氛圍,真心誠意地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用真誠和熱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對當事人的心情和處境給予充分的理解,並進行“換位思考”,以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解開他們的心理疙瘩和疑惑,在溝通中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解決矛盾,促進和解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