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蘭紅
作者簡介:馬蘭紅,甘肅省永登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助理檢察員。
【內容提要】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各地區機動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無視交通管理法規及醉酒駕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該如何利用“人民、司法、行政”“三位一體”的調解工作格局,妥善處理交通肇事案件化解社會矛盾,已成為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
【關鍵詞】 交通肇事 三調聯動 法律監督 化解矛盾
據公安機關統計,近年來,全國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交通肇事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但作為一種過失犯罪,如何從化解社會矛盾,修複社會關係入手,妥善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使辦案效果最大化,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完善“三調聯動”機製,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社會矛盾的問題,談談體會和對策。
一、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長期以來,因交通事故處理引發的不穩定因素以及信訪、上訪問題,是困擾執法辦案的一大難題,也是社會穩定和諧的一大隱患。筆者對永登縣院辦理的交通肇事案件進行了調研,發現:我院從09年至11年共受理116件118人,提起公訴112件114人,經法院審理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緩刑的106件107人。這就說明交通肇事案件作為一種過失犯罪,隻要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作出積極賠償,認罪態度較好,一般對被告人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辦案過程中,辦案人都是本著寬嚴相濟刑事責任,注重在自願的基礎上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被害人及其家屬在物質方麵得到被告人的積極賠償,從而促進社會矛盾化解。但在平時辦理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由於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矛盾衝突,引發矛盾衝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交通肇事案件引發矛盾的關節點較多。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的數量逐年增加,很多人也在各種駕校的快速培訓下,加入了駕駛員的隊伍,但是由於道路交通法規掌握不全,再加上駕駛技術不高,導致了交通事故頻發,交通肇事案件也就成為了基層檢察院發案率較高的一種刑事犯罪。交通肇事案件的頻發高發不僅激化了社會矛盾,給基層檢察院辦理此類案件也增加了相應的難度,一般交通肇事案件中容易產生矛盾的主要有:無保險車輛且肇事者無能力墊付醫療費,從而引發當事人(或家屬)之間醫療費矛盾衝突;對傷者是否已治療終結的確定缺乏權威性機構認定,時常導致傷者再次住院的現象,從而引發事故善後賠償中的矛盾衝突;城鎮人口與農村人口死亡標準不統一,交通事故損失無規範統一的評定機構,誤工費、護理費標準確定的可操作性空間過大,引發各種矛盾。
二是辦案人員執法理念落後。辦案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執法不規範,缺乏預見性,沒有將刑事和解和司法調解納入工作的首要目標,缺乏與當事人(或家屬)進行溝通和耐心細致地解釋工作。甚至有的辦案人員執法觀念偏頗,利用手中的權利謀私利,以權壓人,再加上有的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掌握運用不熟練,知識麵狹窄,不能說服當事人(或家屬),更加激化了當事人的負麵情緒。因此當事人常常在辦案中表現為,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和解決問題,吵鬧糾纏辦案人員,甚至采取一些過激的行為上訪,從而導致群眾性鬧事和信訪、上訪等問題的發生。
三是缺乏督促當事人和解的有效平台。雖然刑事訴訟作為一種最具嚴肅性、強製性的訴訟,不能像民事訴訟一樣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原則進行最大限度地調解,但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和促進當事人和解,對於解決困擾司法實踐的被害人救助問題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罪作為一種過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除去逃逸和醉酒駕駛之外,一般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能悔罪態度較好,對被害人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對被害人及家屬作出一定的經濟賠償,可以在精神上減輕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焦慮及仇恨,在物質上也可以對其進行補償。但在操作過程中,無論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還是司法調解都隻是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對細節問題的規定卻不夠詳盡,這些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具體運用過程中可能造成工作脫節的現象;此外公檢法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也缺乏專門的部門進行指揮協調,一般都是各自為政,你調你的,我調我的,難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再加上“人民、行政、司法”調解機製的性質、作用、工作程序等對外宣傳力度不夠,社會民眾對其了解不夠,遏製了“三調”機製作用的充分發揮,或造成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被濫用,成為法律監督的真空區,容易出現這方麵的以錢買刑,出現徇私枉法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