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讓上上下下感謝你——學習合理避稅的方法(1 / 2)

到了單位發放年終獎的高峰期,少則上千元、多則上萬元,遠遠超出平時月份的工資收入,辛苦了一年的員工早就巴望著這筆過年費。企業中高層所繳個稅有天壤之別,特別是那些平時隻拿基本工資、年終領取績效獎金的業務骨幹和高管,最後一個月年終獎要繳的個稅甚至是全年工資的三四倍,大多數人直呼“吃不消”,並強烈要求公司“想想辦法”。如果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能夠未雨綢繆,開展“避稅籌劃”,一個高級白領全年避稅過萬元都可能。這樣的人力資源經理公司上上下下沒有不喜歡的。

我們先來看看沒做稅務籌劃下的情況。

某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月薪1萬元,12月該企業給他發放年終獎金12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這樣,這位高管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全年工資、薪金應納稅:?眼(10 000-1 200)×20%-375?演×12=16 620(元);年終獎部分個人所得稅:120 000×45%-15 375= 38 625(元);共計16 620+38 625=55 245(元)。

如果采取稅務籌劃會如何呢?先看看常用的避稅三大招數。

一種是將年終獎金分3次發放,作為後3個月的月獎金。通常來說,業績考核的企業經過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確定年終獎金額,企業高管的年終分紅在11月份同樣能夠"大差不差"計算出來,因此大都將獎金分發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同樣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12萬元為例,分攤到後3個月就是每月發放獎金40 000元,那麼當月發放獎金所得應並入當月工資計征稅款。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眼(10 009-1 200)×20%-375?演×9+?眼(10 000+40 000-1 200)×30%-33 751?演×3=46 260(元),節省 55 245-46 260=8 985(元);相當於這名高管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常見手段是不發放年終獎金,而是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萬元,獎金1萬元(如果該員工工作業績未達要求,則在第四季度逐步扣發工資獎金),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眼(20 000-1 200)×20%-375?演×12=40 620(元),節省55 245-40 620=14 625(元)。

第三種手段往往和上述方式同時使用,就是發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製企業裏,公司在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即使繳稅,也比10多萬元年終獎適用的30%~45%的比例稅率低很多。不過單位發放的有價證券、禮品,最好根據市場價來折算納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稅,否則在日後查賬時一旦發現就要補繳稅款並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