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不能糊塗的賬——成本的歸集與分配(1 / 3)

◎ 掌握成本計算的要求

為了正確計算成本,要分清以下費用界限:

第一,正確劃分應計入產品成本和不應計入產品成本的費用界限。企業的活動是多方麵的,企業耗費和支出的用途也是多方麵的,其中隻有部分費用可以計入產品成本。

非生產經營活動的耗費不能計入產品成本。隻有生產經營活動的成本才可能計入產品成本。籌資活動和投資活動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它們的耗費不能計入產品成本,而屬於籌資成本和投資成本。過去,財政部頒布成本開支範圍,明確規定哪些成本可以列入生產經營成本,哪些成本不能列入生產經營成本。近年來,財務會計規範發生很大變化而沒有重新規定成本開支範圍,使許多人誤以為凡是耗費都可以計入產品成本。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對的。成本開支範圍仍然存在,隻不過它散見於有關的會計製度之中,而沒有集中於一個規範文件。按照我國現行會計製度規定,下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耗費不能計入產品成本:對外投資的支出、耗費和損失;對內長期資產投資的支出、耗費和損失,包括有價證券的銷售損失、固定資產出售損失和報廢損失等;捐贈支出;各種籌資費用,包括應計利息、貼現費用、證券發行費用等。

生產經營活動的成本分成正常的成本和非正常的成本。隻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成本才可能計入產品成本,非正常的經營活動成本不計入產品成本而應計入營業外支出。非正常的經營活動成本包括災害損失、盜竊損失等非常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損害賠償等賠償支出;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壞賬損失、存貨跌價損失、長期投資跌價損失、固定資產減值損失等不能預期的原因引起的資產減值損失;以及債務重組損失等。

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成本又被分為產品成本和期間成本。按財務會計製度規定,正常的生產成本計入產品成本,其他正常的生產經營成本列為期間成本。

第二,正確劃分各會計期成本的費用界限。應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的費用,還應在各月之間進行劃分,以便分月計算產品成本。應由本月產品負擔的費用,應全部計入本月產品成本;不應由本月負擔的生產經營費用,則不應計入本月的產品成本。

為了正確劃分各會計期的費用界限,要求企業不能提前結賬,將本月費用作為下月費用處理,也不能延後結賬,將下月費用作為本月費用處理。

為了正確劃分各會計期的費用界限,還要求貫徹權責發生製原則,正確核算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本月已經支付但應由以後各月負擔的費用,應作為待攤費用處理。本月尚未支付,但應由本月負擔的費用,應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第三,正確劃分不同成本對象的費用界限。對於應計入本月產品成本的費用還應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劃分:凡是能分清應由某種產品負擔的直接成本,應直接計入該產品成本;各種產品共同發生、不易分清應由哪種產品負擔的間接費用,則應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並保持一貫性。

第四,正確劃分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的界限。月末計算產品成本時,如果某產品已經全部完工,則計入該產品的全部生產成本之和,就是該產品的“完工產品成本”。如果這種產品全部尚未完工,則計入該產品的生產成本之和,就是該產品的“月末在產品成本”。如果某種產品既有完工產品又有在產品,已計入該產品的生產成本還應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分配,以便分別確定完工產品成本和在產品成本。

◎ 掌握成本計算的基本步驟

成本計算的過程應符合上述要求,或者說上述要求是通過成本計算過程實現的。

成本計算的基本步驟

成本計算的基本步驟如下:

對所發生的成本進行審核,確定哪些成本是屬於生產經營成本,同時將其區分為正常的生產經營成本和非正常的生產經營成本,並在此基礎上將正常的生產經營成本區分為產品成本和期間成本。

將應計入產品成本的各項成本,區分為應當計入本月的產品成本與應當由其他月份產品負擔的成本,通過“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進行必要調整。

將本月應計入產品成本的生產成本,區分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將直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計算對象,將間接成本計入有關的成本中心。

將各成本中心的本月成本,依據成本分配基礎向下一個成本中心分配,直至最終的成本計算對象。

將既有完工產品又有在產品的產品成本,在完工產品和期末在產品之間進行分配,並計算出完工產品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將完工產品成本結轉至“產成品”科目。

結轉期間費用至本期損益。

成本計算使用的主要科目

為了按照用途歸集各項成本,劃清有關成本的界限,正確計算產品成本,應設置“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科目。

第一,生產成本科目。“生產成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生產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產品成本。包括生產各種產成品、自製半成品、提供勞務、自製材料、自製工具以及自製設備等所發生的各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