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是指在企業終止過程中,為保護債權人、所有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企業財產、債務等進行清理、變賣,以終止其經營活動,並依法取消其法人資格的行為。
◎ 了解企業清算的類型
第一,企業清算按其原因,可分為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導致企業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如經營目的已達到而不需繼續經營,或目的無法達到且公司無發展前途等);公司的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企業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違反法律或者從事其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而被依法撤銷;發生嚴重虧損,或投資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因外部經營環境變化而無法繼續經營。
破產清算是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進行的清算。其情形有二:一是企業的負債總額大於其資產總額,事實上已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二是雖然企業的資產總額大於其負債總額,但因缺少償付到期債務的現金資產,未能償還到期債務,被迫依法宣告破產。
第二,依據清算是否自行組織,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組織的清算。特別清算是指公司依法院的命令開始,並且自始至終都在法院的嚴格監督之下進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按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幹預。特別清算是指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而由法院出麵直接幹預並進行監督。如果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企業有資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嫌疑,企業無力自行組織清算工作,企業董事會對清算事務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由債權人、股東、董事會中的任何一方申請等情況發生,就應采用特別清算程序。
對普通清算與特別清算,公司並無選擇實行的權利。公司解散後,應立即進行普通清算。在普通清算過程中,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法院方可命令公司實行特別清算:其一,當公司實行普通清算遇到明顯障礙時。例如,公司的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股東或清算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命令實行特別清算。其二,當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時,即形式上公司負債超過資產,但實際上是否真正超過尚有嫌疑。例如,公司債務數額並非真實,或公司債權數額並非確定,或會計賬麵上所記載的資產價值較市場價低,所以清算人請求進行特別清算,這時法院依清算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命令實行。
◎ 了解破產清算的全過程
破產界限
當企業資不抵債,亦無債務展期、和解、重整的可能性時,企業實際上已破產。從法律上理解,破產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資不抵債時發生的實際上的破產,即債務人因負債超過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發生的一種狀況;其二是指債務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此時債務人資產可能低於負債,也可能等於或超過負債。於是可能出現債務人資產雖然超過負債,卻因無法獲得足夠的現金或無法以債權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償還到期債務不得不破產的情況。因為對債務人的破產宣告是依法律上確定的標準進行的,所以這種破產又稱法律上的破產。
所謂破產界限,即法院據以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在國際上又通稱為法律破產原因。在破產立法上,對破產界限有兩種規定方式:一種是列舉方式,即在法律中規定若幹種表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具體行為,凡實施行為之一者便認定達到破產界限;另一種方式是概括方式,即對破產界限作抽象性的規定,它著眼於破產發生的一般性原因,而不是具體行為。其通常有3種概括:不能清償或無力支付;債務超過資產,即資不抵債;停止支付。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采用概括方式來規定企業破產的界限。例如,美國於197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破產改革法案”中指出,企業不能夠用現金支付到期的債務,或者對企業的債權超過了其資產時,應當破產。我國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指出,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
在理解法定企業破產界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對於造成虧損原因的理解各國有所不同。世界許多國家不管企業虧損原因,隻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便依法宣告破產。我國則對隻有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的企業,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才予以宣告破產;因其他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債務時,則不能采用破產方式解決。
第二,債務到期不能償還,除指不能以現金償還外,還包括不能以債權人指定的其他方式償還,或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擔保,也沒有良好的信譽可以借到新債來償還到期債務。如果債務人能及時籌措到一筆新債來償還到期債務時,即使債務人的債務已超過了資產,也不能認定已經破產。
第三,不能清償債務通常是指債務人對全部或部分主要債務在可以預見的一定時間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因資金周轉一時不靈而暫時停止支付。
破產清算的一般程序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為3個階段:一是破產申請階段;二是和解整頓階段:三是破產清算階段。在本書中我們主要講解一下破產申請階段和破產清算階段的關鍵操作程序。它們主要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破產申請。《破產法》規定,提出破產申請的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自動申請破產。目前,多數企業的破產申請是由破產企業(即債務人)提出。
具體操作中,企業在提出破產申請前,應對其資產進行全麵的清查,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然後由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全麵的審計,並出具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企業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要提供如下材料:請求破產的書麵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後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批準文件、企業的會計報表、企業對外投資情況、銀行賬戶情況、各項財產明細表、債權人的名單、地址、金額及其他法院認為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