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讓穀歌最頭痛的問題,不光是Youtube經常會涉及版權糾紛,幾乎穀歌所有的產品都涉及版權問題。讀者可以搬個小板凳坐下,我們一個一個來說。
先說Youtube。Youtube最早是幾個年輕人在2005年初時的一個想法,他們希望能夠搭建一個網絡平台,供用戶上傳和觀看視頻。於是他們把這個想法付諸實踐,做了Youtube網站。2005年5月,Youtube測試版正式上線。Youtube一出來,美國用戶都呈癲癇狀了,每個人都拍一些吃飯睡覺之類毫無思想性、藝術性的視頻上傳到Youtube,並且互相觀看,看誰更無聊。到了2006年7月,Youtube每天上傳的視頻數達6.5萬個,用戶每天觀看的視頻數累計達1億次。三個月後,市場再次癲癇,穀歌出資16.5億美元買下了這個當時還處於虧本的Youtube。
現在這個Youtube是穀歌的家當了。每一個用戶都可以在Youtube裏上傳視頻,並且觀看別人上傳的視頻。簡單地說,穀歌提供了一個工具,或者說是一個平台,供用戶使用,而穀歌本身並不提供任何視頻內容。那麼問題來了,用戶上傳的視頻如果出現問題,比如侵犯別人的版權,比如含有色情內容,誰來負這個責任?是用戶,還是穀歌?
這個問題在美國吵了幾十年,每一次新的傳播媒體的出現,這個問題就會被再次提出來吵一輪。而最早引發這個問題的居然是日本索尼公司。
索尼在20世紀70年代發明了一款叫做Bebamax的錄像機,並且賣到了美國。這款在當時屬於高科技的錄像機可以讓觀眾在家裏把電視節目錄下來,以供日後觀看,因此深受美國用戶喜愛,在美國市場賣得很火。
但是這個產品出來之後,廣告商開始向電視台提意見了,因為很多人買了索尼的錄像機,一邊錄電視節目,一邊跑去洗衣服、做飯,等忙完了回來再看錄下來的節目,而在觀看的時候,把電視廣告跳過。這就直接侵犯了廣告商的利益了,他們跟電視台抱怨說我花那麼多錢在你這裏做廣告,但是真正看廣告的用戶越來越少,我這個廣告的目的達不到,你要退我錢。
這個事情讓電視台有點迷糊,因為他們也搞不清楚應該把罪定在誰的身上。怪觀眾還是怪索尼的錄像機?想來想去,最後覺得把索尼告上法庭比較靠譜。一來用戶太多,不可能一個個去追究;其次,用戶也都沒什麼錢,告了也不可能讓用戶賠償損失,還是索尼兜裏有米。毛主席早就說過,抓問題要抓主要矛盾。
就這樣,環球影院公司和迪斯尼公司在1976年把索尼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索尼的錄像機侵犯了電視節目的版權。
美國的法院接到這個案子,也犯難了,因為從來沒有碰到過類似的涉及版權的案子。法官們私下嘀咕著,誰是罪魁禍首呢?索尼的錄像機看著挺像作案工具,但是索尼本身沒有犯罪動機,就像殺人的菜刀是凶器,但是生產菜刀的廠家沒有讓你去殺人。用戶呢,他們是未經授權錄製電視節目,但是他們也就在家裏看看,沒有參與販賣盜版錄像帶,也就是沒有商業目的,沒有用這個去賺錢,這個也不算侵犯版權。而電視台呢,觀眾不看廣告了,廣告商找他們要退錢,他們的利益確實受到影響。
這個官司最後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的微弱優勢判決環球影院和迪斯尼公司的理由不充足,索尼獲勝。法院判決的理由主要有兩條:第一,索尼並沒有參與到觀眾對電視節目的錄製中;第二,用戶錄了電視節目,隻是用於私人、非商業的用途,夠不上侵犯版權。而這兩條所依據的最根本的法律支持來自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即言論和出版自由。如果法院判決這樣錄製節目非法,禁止用戶繼續錄製電視節目的話,那就侵犯了這種自由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索尼案的判決在美國的通訊傳媒業中樹立了一條“介質無罪”的大原則,也就是說,信息傳播平台不對信息內容承擔首要責任。但這並不是說問題就此解決了,隻要看看法院判決的票數就知道還是有很多人對這個原則不服,所以圍繞這個版權問題的爭論就一直沒有停過。
歲月匆匆,30年過去了,轉眼到了1999年。這一年,美國波士頓東北大學的一個名字叫肖恩·凡寧(Shawn Fanning)的學生做了一個音樂共享的網站納普斯特(Napster。com),用戶可以在這個網站上共享音樂。任何注冊用戶都可以在這裏上傳音樂,也可以收聽和下載音樂。網站一經推出,立馬風靡美國,大家都不去買唱片轉而在網上下載了,Napster一下子湧進大量用戶。
但是指責Napster的聲音也馬上出來了,包括大姐大麥當娜在內的很多美國歌手和唱片公司都公開指控Napster侵犯版權,而且就在1999年當年把它告上了法庭。這個案例跟索尼案有著高度的類似,隻是傳播的介質與時俱進到了互聯網。
Napster案例的另外一個大背景是美國於新千年前夕通過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VA)。這個法案在“介質無罪”的大原則下,明確了這些信息傳播平台具有從屬責任。法案規定,網站雖然無法決定用戶上傳什麼內容,但是如果發現自己網站上的內容有問題,應該及時處理,否則你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新法案正好拿Napster來試水,法院認為Napster明知自己網站上的內容都有版權問題,但是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阻止,這就是你的不是,因此判決Napster侵犯人家版權。Napster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是無濟於事。Napster最後在2001年關閉破產。這個Napster雖然隻存在了短短的兩年時間,但是卻成了美國網絡版權的一個經典案例。
有了Napster的前車之鑒,所以像Youtube這樣的網站,在版權問題上也必須非常小心謹慎,同樣不能背離這個原則。但是盡管如此,Youtube還是免不了官司。比如維亞康姆現在正在跟Youtube打官司,因為Youtube上有大量維亞康姆節目的視頻,維亞康姆要求穀歌賠償10億美元。
穀歌給自己辯護說,按照這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維亞康姆隻要跟我們說Youtube上的視頻侵犯你們的版權,我們穀歌收到投訴後都會及時處理,因此我們是沒有責任的。但是維亞康姆咬住穀歌不放,理由就是你這個Youtube和Napster一樣,侵犯版權的視頻有很多,你Youtube隻是裝傻,縱容用戶上傳有版權問題的視頻,這樣可以給你帶來更多的訪問量和更多的廣告收入,因此Youtube這個平台本身就是協助盜版的平台,不應該受“介質無罪”這條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