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從《花花公子》看第一修正案(1 / 3)

互聯網是一個自由的世界,但是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穀歌在抱怨中國政府對互聯網進行審核的同時,他在美國是不是絕對自由呢?美國政府對互聯網和其他媒體有管製嗎?

美國建國之後,於1787年製定憲法,之後美國對憲法進行多次修正。其中第一次修正是在1791年,修正的內容增加了公民宗教、言論自由、集會的權利,這也就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這條修正案全文如下:

“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雖然隻有短短兩行字,但是第一修正案的三分之一內容也就從此成為美國關於媒體和言論自由的最高法律條文。

這個第一修正案看著挺有道理,但實在是太籠統了,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隻能指明一個大方向,麵對很多具體的事情還是不好使。首先,它的意思是說,國會可以製定一些限製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隻要不觸碰底線,即不剝奪這些自由權就行,但是限製言論、出版自由和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界限在哪裏,這個可以爭論個半天;其次,即便具體的法律標準出台了,而美國的整個社會又處在不斷的變化中,言論自由的尺度也因不同的時代背景而不同,所以法律也要相應變化,這也就是說,這個法律標準也很難確定。

因此,盡管有這條高度概括的第一修正案,但是光有它,還是不能回答張三罵李四是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所以在美國關於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爭議也一直存在。而有意思的是,每當爭論出現,雙方都可以拿出第一修正案作為自己的依據,做出有利於自己解讀,反正第一修正案這頂“政治正確”的大帽子是不會戴錯的。

而在第一修正案的大帽子之下,美國政府還是會對言論自由做出一些管製。最簡單例子就是,如果你對美國政府有意見,想上街去罵美國政府,但是旁邊人家陪女朋友出來逛街的就覺得你很煩,影響心情,影響談戀愛,那你就對別人造成傷害了,所以罵政府沒有問題,但是要受約束,不能滿大街亂罵,於是美國政府在街頭設置了言論自由區(Free Speech Zone),拿出金箍棒畫一個圈,你要罵隻能在這個圈裏麵罵,出了這個圈,唐僧就要被妖怪抓走了。這就是其中一個例子,說明言論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而美國對言論和出版自由製約比較多的是兩方麵的內容。

第一是對淫穢(Obscenity)和色情(Pornography)內容的管製。如果你是一個虛火旺盛的年輕小夥子,你可能會認為按照第一修正案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精神,政府是不應該管製這些內容的;但如果你是一個6歲小孩的父母,你可能就覺得這些內容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危害,政府應該嚴厲管製這些內容,不能讓小孩子接觸到。這兩個聲音的此消彼長也就左右了美國政府對色情內容的管製政策。所以現在美國政府對色情內容的總體態度就是“有條件地合法”。這個條件就是對年齡的限製(不能向未成年人傳播)、對地點的限製(不能在公共場合傳播)。

當然,這個“有條件的合法”在美國也是經曆了一個長期的爭論後才最後確定下來的。早在1967年,丹麥對色情行業的管製解禁之後,人們發現老百姓生活依舊正常,該幹啥的還幹啥,幾乎沒有什麼負麵社會效應,因此美國民間要求解禁的呼聲越來越高,尤其是一些跟色情產業相關的團體更是振臂高呼:丹麥解禁了,咱美國也要接軌。麵對這種聲音,當時的美國總統約翰遜專門設立了一個委員會,去調查色情內容到底對社會有多大的負麵影響。調查報告出來說沒有負麵影響。約翰遜把這個報告公布出來,想先試探一下民意,結果反應不錯,七情六欲一樣都不缺的美國人認為這個調查報告以人為本,高屋建瓴,具有極高的現實指導意義。於是美國也學著丹麥解禁了。

但同時反對開放色情內容的也大有人在,比如後來裏根總統內閣的司法部長埃德溫·米斯(Edwin Meese)就極力反對,他也搞了個委員會,去調查,結論正好相反,認為色情內容五毒俱全!以此作為理論根據,埃德溫開始清理色情行業,要求《花花公子》等色情刊物必須從報亭上撤下來,其結果引起了民意的強烈反彈,一般讀者看不到自己想看的東西就出來罵街。《花花公子》借著支持者眾多,硬是把司法部告上了法庭,告狀的依據當然是這個“第一修正案”,說美國司法部妨礙言論自由。最後還真讓《花花公子》告贏了。

這裏順便說句題外話,色情信息對社會有沒有負麵影響,這個到目前為止在學術上還有爭議。有些人研究說它有害,有些人說它無害,甚至還有人說它能夠降低犯罪率,有正麵意義。總之,沒有一個結論是被廣泛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