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農民收入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對於城市居民,總體收入還比較低,農民依然是我國社會收入最低、生活境況最差的一個群體。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問題變得非常嚴峻:一方麵,農民收入增長困難,另一方麵農民負擔日趨沉重,為此,中央出台了許多增加農民收入的政策,如調整農業結構、壟斷糧食市場、以保護價收購糧食、鼓勵農業產業化經營等等。但這些政策對農民增收的效果並不明顯,當前,正在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並最終取消農業稅及對農業補貼政策的改革將徹底減輕農民負擔,在短期內對增加農民收入將起到巨大的作用。

慶陽市工業化水平低,總體上還是以農業、農村經濟為主體的地區,提高農民收入不僅有效地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更是事關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在這一方麵,比發達地區產生的效果更為明顯。

10.1全麵認識農民負擔

農民負擔過重是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製約因素之一,當前正在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將徹底減輕農民負擔。全麵認識改革前農民負擔的真實情況,對成功推進這項關係廣大農民切身利益,關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改革舉措有積極的作用。

一、全麵、客觀地判斷農民負擔

農民負擔過重已是不爭的事實,也早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但如何準確、客觀地衡量農民負擔的輕重卻是一個並不簡單的問題。僅以統計數據所顯示的對農民各項收費的增長率快於農民純收入增長率,或者農民負擔超過了上年純收入5%的事實,都不能全麵深入地認識到農民以"負擔"的方式為全社會所作出的貢獻。農民負擔(顯性負擔)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一,超出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部分,這是不合法的負擔,也是許多人可以清楚地看到而深惡痛絕要求減下來的負擔。其二,符合《農民負擔條例》所規定的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5%以內的部分,應該說這是合法的負擔,但略加分析,這些合法負擔有相當部分是不合理的,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這部分負擔的大小取決於農民人均純收入的高低,因此,判斷農民負擔的高低應該正視如下幾點有關農民收入的基本事實:①農民與城鎮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據資料顯示,全國城鄉居民年平均收入之比,1978年為2.57:1,1984.年減少為1.7:1,1996年又擴大為2.2:1,1997年為2.47:1,2002年僅高達3.11:1。城鎮居民還有各種無法統計的"灰色收入",享受國家優惠的福利、保障待遇,而城鎮居民除了每月八百元以上部分起征個人所得稅以外,基本沒有其他額外負擔。當然,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收入報酬應當有所差異,這是按勞分配的必然體現,但絕不能成為農民承擔不合理、不公平負擔的理由。②農業內部農戶間收入差距亦在擴大。一個年收入幾十萬的種養大戶可以把一個村的人均純收入提高幾倍,而每戶農民的負擔數額是依據平均收入水平確定的,由此造成稅賦不均,富人負擔畸輕,窮人負擔畸重,對一戶富人來說增加百元負擔可以輕鬆地承受,但對一戶低收入的窮人增加幾十元負擔足以使本已貧困的生活雪上加霜。③農民純收入不同於城鎮居民的收入,城鎮居民的全部收入主要職能用於生活消費,而農民收入首先要保證下一年度的農業再生產投入,剩餘部分除用於一般生活消費而外,還需應付生老病死等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城鄉居民年收入可比部分的差距較之統計資料顯示的數據應更大。④顯示農民收入的統計數字已偏離了農民的真實收入,早已不是秘密的"水平"人為地抬高了農民收入,使國家製定的限製農民負擔不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5%的標準形同虛設。早在1996年,鍾甫寧曾對我國肉類生產消費統計數字做過分析,結果是"目前,肉類生產統計數據中累積的水分有一半左右","可以推斷,林、牧、副、漁的生產統計數字也同樣被高估了。"由於當時農民收入的增長有很大一部分來自糧食以外的農副產品,農副產品產量的高估無疑人為抬高了農民收入。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些自稱已實現小康水平的地區,僅然是依靠數字堆砌起來的坑害農民的"政績小康"。(1999年3月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新聞縱橫節目曾有過這樣的報道,由此,農民的真實收入遠非統計數字顯示的那樣樂觀,這一現象是各地普遍存在的,所以,引用統計數據說明農民收入及農民負擔的高低,是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的。⑤國家以行政手段或偏低的價格收購農產品,農民以不斷上漲的價格購買日用工業品和農用生產資料,以及在產品收購中普遍存在的壓級壓價的事實,使農民在市場交換中始終處於利益流失的被動境地,構成了無法統計的農民不得不承受的隱性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