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心靈成長的六個定律(1)(3 / 3)

所以,不要急著去評判孩子並塑造孩子,更不要急著把你的觀念強加在孩子頭上。譬如,節儉不節儉這樣的詞彙,是不適合用來衡量一個3歲的孩子的。你可以強行把一個3歲的孩子塑造成看似節儉的孩子,但這個孩子因而就失去了對完美的感受、渴望和追求。

定律三:關係勝於一切

情商比智商重要,這一點已成公論。那麼,情商是什麼?

其實,情商就是性格,就是人格,而人格就是我們的內在關係模式。從這一點而言,父母不必太忙於給孩子灌輸知識,因為他們與孩子的關係,實際上遠比這些知識重要。

假若父母能給孩子提供一個和諧的關係,那麼,孩子的精神胚胎就會在這個關係中,自由而安全地得到最大限度的成長。

所以,父母應切記,他們與孩子的關係,才是壓倒性的關鍵所在,至於他們想對孩子灌輸的知識,其實是配角,有時甚至還是反角。

新精神分析流派、現代客體關係心理學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個內在關係模式,這個關係模式決定了我們與其他人、與社會、與世界,乃至與自己的相處方式。

這個內在關係模式,用客體關係理論解釋起來會比較複雜,但可以簡單而形象地解釋為“內在的父母”和“內在的小孩”的關係。

這個內在關係模式也是在6歲前基本建立的,所謂“內在的小孩”,其實就是孩子自己一方角色的內化。所謂“內在的父母”,則是父母一方角色的內化。內在關係模式,基本也是童年時,孩子與父母等重要親人現實關係的內化。

給予孩子愛,也要給予自由

由此可以看到,父母與孩子童年時的關係模式無比重要。衡量這個關係模式的質量有兩點:愛和自由。

通過對定律一和定律二的探討,我們已經知道,自由對孩子而言非常重要。因為自由意味著孩子的精神胚胎可以充分地獲得發育,自由也意味著這個孩子的意誌得到了尊重,他被允許並被鼓勵走向自我實現,自己為自己的人生作選擇。

這聽起來有點抽象,但做起來並不難,就是在孩子開始進行自我探索的時候,既不要常替他完成,更不要經常限製他。譬如,當一個還不會走路的小家夥辛苦地爬向10米外的一個玩具時,大人不要因為覺得他很辛苦,就把那個玩具替他拿過來,更不要把他抱起來,帶他去拿一個大人認為的更好的玩具。

與給予孩子自由同等重要的是愛。

愛是什麼?按照羅傑斯的定義,愛是深深的理解和接受。那麼,相反,假若我們做不到對孩子的理解和接受,而急於將自己的意誌強加在孩子身上,這就不是愛。

我們很容易急於給孩子建議和命令,這是因為,給建議和命令,遠比理解容易。實際上,無數父母感受到,理解孩子,太難太難了。譬如,有多少父母能理解一個3歲的孩子為什麼非得要一張完整的大餅?

理解了,才能做到接受。談到接受,羅傑斯認為,隻有無條件地接受,才能令一個孩子感受到被愛。然而,無數父母對孩子的愛都是有條件的——“你必須做到什麼,我才愛你”。

當父母這樣做的時候,孩子就會把注意力從內部轉化到外部。原來,他是因為精神胚胎的召喚,才會爬10米遠去拿一個玩具的。但現在,他不去拿那個玩具,是因為他知道,那樣做會令父母不高興。這樣一來,這個孩子就會失去對事情本身的原動力,一切行為都以獲得父母的關注和認可為目標。於是,他現在很容易被父母控製,等長大了,就很容易被其他人控製。

內心和諧,才有愛的能力

這個關係的平衡性也非常重要。按照客體關係理論,關係的兩極——“內在的父母”和“內在的小孩”——同等重要,假若關係中一極過分強大,而另一極過分虛弱,那麼這個孩子一定會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

若父母溺愛孩子,那麼這個內在關係中,“內在的父母”就會過於虛弱,而“內在的小孩”會過分強大。現實生活中,實施溺愛的父母是為了孩子而存在。內在關係中,“內在的父母”就會淪為“內在的小孩”實現自己欲望或目標的工具和對象。簡而言之,這個孩子的心中就隻有自己,而沒有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