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谘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是:(一)文字作品,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三)音樂作品,指交響樂、歌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七)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麵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八)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品作品。(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攝製在一定物質上,由一係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麵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指為施工和生產繪製的圖樣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十一)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
著作物是表達思想或者感情的創作物,隸屬於文學、藝術、美術、音樂等範疇。在我國,通常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即著作物稱之為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作品解釋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因此,作為著作物,需具有以下四個方麵的要件。
著作物要件
①思想、感情的表達
②表現中有創造性
③表現的外部性
④隸屬於文學、藝術、美術、音樂的範疇
第一,思想、感情的表達是指要作為著作物被認可,必須是人們精神活動的表達。因此,僅僅是一些數據或者曆史事件的記載(如神舟六號的發射新聞紀錄,餐廳菜單等),不能說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達,因此不屬於著作物。
第二,表現中有創造性意味著要想作為著作物被認可,必須具有創造性。一般情況下,如果作品中有創作者個性的體現,就可以認為其具有創造性。所以僅僅通過模仿盜用他人作品,不能被稱之為著作物。然而,著作物的完成,大部分是在繼承前人遺產的基礎上,再添加新的知識和自己的創意而完成的。單靠著作者的獨創力來完成的情形是很少的,因此,隻要作者的個性能夠依某種形式表現出來,借鑒他人的成果是必要的,而不僅僅是獨創或具有高度藝術性。創造性不論高低,無論是著名畫家還是小學生的畫,隻要其具有個性的體現,我們都認為它們具有創造性。
第三,表現的外部性意味著將著作物用語言、文字、音、色的形式向外部表現,也就是說,隻限於內心的語言、意圖等是不能作為著作物受到保護的。雖然必須表現於外部,但是並不要求其完成的程度,因此,對於草稿或創作的某一部分、素描等等,也被視為著作物。另外,著作物並不要求其必須固定(記錄)在有形物種上。比如說,將他人的詩歌熟記於心,在其他的場合利用,也有可能成為對著作權人的著作物的利用。
第四,隸屬於文學、藝術、美術、音樂的範疇,這一要件趣旨並不是僅限於這四個領域,也可以理解為精神文化的全部,而屬於技術範疇的,如專利法上的發明則不屬於著作物。但是由於技術而產生的電腦程序,是由指令的不同組合來表現的,在日本有判例認為電腦程序屬於學術的範疇。另外這一要件發揮的作用,是將屬於工業所有權範疇的技術,如汽車的外觀設計從著作物中分離,作為技術的範疇,從而歸入工業所有權的領域進行保護。
綜上所述,隻要滿足以上四個要件,創造物都可以成為著作物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