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物的具體事例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著作物的分類具體如下所述:
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歌曲交響樂等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相聲快書大鼓表情等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繪畫、書法、雕塑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在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製在一定的介質上,由一係列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麵組成,並借助適當的裝置放映或以其他的方式傳播的作品這裏隻不過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列舉出的具體的事例。一般來說,隻要滿足前麵論述的四個要件,就可以作為著作物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物的排除對象(不能成為著作物的情形)在《著作權法》裏,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不適用著作物(作品)即著作物的排除對象,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及示例。因為它們對於公眾來說,具有公開性,應該是被廣泛利用的,所以不能成為《著作權法》上所稱的著作物。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次性著作物二次性著作物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2條)。比如說將外國小說翻譯成中文、將電影劇本拍成電影,這些作品都屬於二次性的著作物。從語言上看,二次性著作物必須賦予新的創造性,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另外,第三者要利用二次性著作物,必須要得到原著作權人和二次性著作權人的許可。
設例中將專業書籍改編為漫畫,結果成為二次性著作物。因此,該漫畫的著作權應該賦予漫畫的作者。但是,在這種情形中,必須要得到原專著作者的同意。
共同著作物共同著作物是指兩個以上作者合作創作,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3條),如座談會、討論會紀錄形式的著作物,就屬於共同著作物。共同著作物及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3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同行使。合作作者對於合作作品所持有部分的轉讓、設置等,都必須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其他合作作者拒絕同意,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
彙編著作物是指彙編若幹作品的片斷b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b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d著作權法第14條a。
雜誌、論文集等彙編著作物所保護的,並不僅僅是指若幹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而是指對其內容的選擇、編排的創造性彙編,即體現創造性的作品。彙編作品包含了彙編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因此應當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彙編作品的創造性體現在對材料的選擇、安排、整部作品的係統性構思及其效果等方麵。對材料的選擇、編排是否體現彙編者的獨具匠心,決定了一個作品是否成為彙編作品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上麵設例中提到的論文集,其選擇、編排以及係統性構思等體現了彙編者獨特的創造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對其進行利用,應當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
數據庫(datebaSe)因為數據庫是由論文、數值、圖形等其他信息的集合物,經過係統整理,並被儲存,利用電子計算機可以檢索的係統內的內容的體係性的信息資料,從理論上講,其信息的選擇或者體係的構成被認為是具有創造性的。我國在修改著作權法時,是將其作為彙編作品來進行保護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79年組成的工作組建議將數據庫作為信息集合物或彙編物給予保護。英國在1g70年設立的著作權法修改委員會探討數據庫的保護問題後,於tgEE年提交了惠特福特報告,明確將數據庫作為彙編作品來保護。美國、澳大利亞分別於tgUS年和tgUc年修改著作權法時,將數據庫作為彙編作品予以保護。日本在tgUe年著作權法修改之前,一直將數據庫作為彙編著作物給予保護。tgU1年9月的著作權審議會議上認為就數據庫的特性,並不單從信息的集合體,應該注重電腦檢索的簡便性,因而提議將數據庫與彙編著作物分別對待。因此,日本於tgUe年,在著作權法中對此作了修改。
在日本,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如果要享受到保護,數據的信息的選擇或者體係構成的創造性必須得到認可。因此,有人認為對於為了廣泛性利用而進行有單純的數據收集、積累所做成的數據庫,其創造性是有缺陷的,故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也是困難的。但對於這些不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數據庫,對於其做成時付出的成本、勞動進行保護也是有必要的,如美國對此也確立了付出辛勤勞動的收集理論。為了排除事實的獨占,推動經濟性的利用,日本有學者提出導入曾經在EU被提出的“不正當抽出防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