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很多的,但對於那些需要大量使用、廣泛傳播的作品,出於公眾使用目的及社會生活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著作權法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適用著作權法。對於上述作品,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限製。

郵政編碼是為公眾檢索方便而向公眾提供的,是需要廣泛使用、人人皆知的,因此郵政編碼本身是沒有著作權的,屬於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郵政編碼不具有閱讀性,將郵政編碼編輯成冊是為了便於使用者檢索。這種編輯存在一定創造性勞動。為了向使用者提供準確的郵政編碼,有關部門規定了出版郵政編碼本的嚴格審批製度,以杜絕濫出郵政編碼本的現象,保證郵政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出版郵政編碼本應由郵電部批準,新聞出版署選題批準。

郵政編碼本身沒有著作權,大家可以自由使用,但把郵政編碼編輯成冊出版則屬於另一種情況。由於編輯人在郵政編碼的編排體例等方麵進行了創造性勞動,使編輯後的郵政編碼本作為編輯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全國郵政編碼大全》是由人民郵電出版社於1990年6月編輯出版的,根據當時施行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人民郵電出版社對其出版的《全國郵政編碼大全》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

著作權意義上的複製是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複製作品的手段越來越發達,方式越來越繁多,從手工的臨摹、拓印、手抄到借助機械等設備的印刷、靜電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都屬複製。某建築電器協作網以計算機軟件形式製作《全國郵政編碼大全》已不是簡單地使用郵政編碼,而是使用《全國郵政編碼大全》這一編輯作品,是以新技術用軟件形式複製該作品,其性質與印刷出版並無區別,都是對作品的使用。某建築電器協作網以軟件形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未征得有關權利人的許可,已侵犯了《全國郵政編碼大全》編輯人的著作權;侵犯了人民郵電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

通過此案,我們應當了解,有些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東西,經過一定的編輯加工可以形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高××與重慶陳可之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雷××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高××係重慶大學教授、油畫家;原告雷××係重慶市勞動人民文化宮退休美術工作者;被告重慶陳××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係造型藝術家、油畫家。2003年,重慶市中國三峽博物館作為建設單位,重慶市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招標單位,決定將“重慶大轟炸"半景畫展覽工程對外招標。為此,建設單位和招標單位製定了“陳列布展工程招標文件"該招標文件共六卷44頁,主要規定招標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商務標和技術標的評選,在第一階段評選出的前三名方可進入第二階段,即方案深化、施工圖設計和經濟標的評選,第一階段前三名在深化設計過程中如果改變招標文件約定的設計組織框架及項目負責人,必須征得建設方同意,否則被視為違約,可能取消相應資格等,該招標文件還對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及其他方麵等進行了規定。為此,重慶市美術公司與高××於2003年8月22日簽訂“關於重慶市中國三峽博物館位重慶大轟炸大陳列設計製作的合作協議",主要約定:由重慶市美術公司為競標單位,高××為該公司特邀合作夥伴,親自執筆完成半景畫競標畫稿;如競標成功,雙方保持合作夥伴關係,由高××組織畫家完成半景畫繪製,相應的著作權歸高××等內容。協議簽訂後,高××與雷××聯手共同進行“重慶大轟炸"油畫作品的創作。2003年12月26日,有重慶市美術公司、廣州集美公司、沈陽魯迅美術學院工程公司、北京新影公司、湖北鼎元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慶陳××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與該公司合作)參加第一輪競標。競標結果為重慶市美術公司、廣州集美公司、沈陽魯迅美術學院工程公司獲得前三名。在此次競標中,原告訴稱其用於競標的“重慶大轟炸"油畫作品(以下簡稱原告第一輪作品)獲得第一名,被告用於競標的“重慶大轟炸"油畫作品(以下簡稱被告第一輪作品)未能入選前三名。原告還指控稱,被告在抄襲原告第一輪投標作品的基礎上又另行創作了“重慶大轟炸"油畫作品(以下簡稱被告第二輪作品),並與在第一輪競標中進入前三名的沈陽魯迅美術學院工程公司合作參加2004年2月20日的第二輪競標,此次競標結果仍然是重慶市美術公司獲得第一名,原告的“重慶大轟炸"油畫作品在修改、完善其第一輪作品基礎上仍以第一名在第二輪競標中奪魁。2004年2月24日及此後,《重慶晨報》、《重慶經濟報》、《重慶青年報》、《重慶文藝》、《文藝報》、《美國華人報》等媒體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登載了被告第二輪作品並對該幅作品的創意及經過作了報道。二原告遂以被告將抄襲原告第一輪作品的被告第二輪作品用在上述媒體發表,其行為嚴重侵犯了二原告著作權為由,訴訟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