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改編攝製權是否是對“原作品"予以使用的一種權利,是否是基於原作品而產生。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改編權及攝製權本質上是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及獲得報酬的權利,受讓獲得改編權及攝製權的受讓人所享有的權利範圍限於對作品的使用及獲得報酬。對於被控侵權作品而言,隻有在該作品與受讓人的作品在表達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之處,且這種相同或實質性相似達到一定程度、這種程度可能影響受讓人財產利益的實現的情況下,才構成對受讓人所享有權利的侵犯。《我是太陽》、《激情燃燒的歲月》是兩部不同的作品,雖然《激情燃燒的歲月》的部分情節、細節及對白抄襲自《我是太陽》,但隻占很小部分,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故不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犯。

原告以《激情燃燒的歲月》實質上是改編自《我是太陽》因而侵犯其權利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原告的上訴,認定:改編作為一種再創作,應主要是利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內容,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對原有作品改編權的侵犯,取決於是否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內容。但《激情燃燒的歲月》所使用的《我是太陽》的有關內容不構成基本內容,故不構成侵權。

分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中的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攝製權包含著改編權,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要將一部小說攝製成電影或電視,首先要將小說改編成劇本。但無論什麼情況,將小說進行改編然後攝製成電影,均是對作品進行使用的一種形式,是行使著作權的一種表現。

著作權人可以自己使用作品,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許可他人使用可以是授予他人非專有使用權,也可以是專有使用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專有使用權包含兩個意思:其一,專有使用權是對被授予權利的作品進行所約定的使用的權利;其二,專有使用權人所享有的是排除他人以被許可的方式使用被授予權利的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作品獨家改編並攝製成電影的權利許可給他人。

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家使用作品的權利,其權利範圍當然以該作品及被授權的使用方式為限。因此,在判斷被控行為是否構成對專有使用權的侵犯時,應把握兩點:第一,被控侵權人是否全部使用或實質使用了原告享有專有使用權的作品;第二,被控侵權人是否以被授權的方式使用了該作品。

就本案,被告使用原告享有獨家的改編、攝製電視權的作品的內容很少,不構成對作品的全部或實質性使用,因此不應認定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犯。

《郵政編碼大全》有無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1990年6月,人民郵電出版社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某建築電器協作網以計算機軟件形式出版該社出版的《全國郵政編碼大全》(共8卷),侵犯了該社專有出版權。被訴方辯稱,郵政編碼並不享有版權,任何人都可出版使用。

據了解,關於郵政編碼的出版,郵電部、新聞出版署、工商局曾聯合發文,規定出版郵政編碼須由郵電部批準,並向新聞出版署選題報批。人民郵電出版社出版《全國郵政編碼大全》是經郵電部批準的,目前郵電部隻授權人民郵電出版社一家出版郵政編碼。

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很廣泛,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許多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主要保護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