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一般而言,組成計算機軟件的各部分根據其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為程序、文檔及用戶界麵。其中程序、文檔構成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規定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受其保護。用戶界麵並未被納入計算機軟件作品的保護範疇,但是若用戶界麵符合作品的基本定義,即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可以將其歸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相應作品,給予著作權法的一般保護。如屬於映像輸出的遊戲程序片頭動畫可以作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用戶界麵是否構成作品,需分析其基本特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著作權法對作品保護的基本原則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不同形式的對於思想觀念的表述。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表達與創意二分法",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於通過一定載體表達出來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2“.獨創性原則",它既要求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而非抄襲,又要求作品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而非簡單的摹寫或材料的彙集。且獨創性並不等同於新穎性,著作權法並不禁止作者就相同的主題進行創作;3“.表達唯一性原則",即如果某事物隻有唯一選擇或極為有限選擇的表達方式,則該表達應屬於創作構思,因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4.平衡原則,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對作品的保護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用戶界麵的基本特征用戶界麵是用戶與計算機之間就軟件使用進行交流的平台,具有以下特征:1.實用性:(1)用戶界麵體現的是人與計算機之間的信息交流,是用戶使用軟件的操作方法;(2)軟件係根據用戶的具體需求設計,用戶界麵也體現了用戶的具體需求;(3)用戶對軟件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習慣,而某些要素是各個軟件都具備的(例如一般軟件均采用類似WIND0WS的圖形用戶界麵),因此,用戶界麵在設計時會盡可能借鑒已有用戶界麵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戶的使用習慣,為用戶所接受;(4)設計用戶界麵,需要在有限的界麵中體現用戶的具體需求,因此,在設計時需要追求最優化的效果。2.兩重性:相對於實現用戶界麵的程序而言,用戶界麵屬於程序的構思。而同時,用戶界麵在計算機屏幕上體現為程序運行結果的一種表達。
三、用戶界麵的基本特征與著作權法對作品保護基本原則之間的衝突用戶界麵實用性、兩重性的特征與著作權法對作品保護的基本原則是相衝突的,表現在:1.用戶界麵的基本功能是為了實現對計算機軟件的操作,而並非像文學藝術作品那樣起到供人們欣賞的作用,而操作方法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用戶界麵體現了用戶的具體需求,而相同性質軟件的用戶需求是基本一致的,同時為符合用戶使用習慣,在後軟件會盡可能借鑒已有用戶界麵的共同要素。如果對用戶界麵不加區分地保護,則會限製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用戶界麵最優化的設計,決定了用戶界麵的表達方式將會十分有限,而對有限表達的幾種形式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妥當的;4.用戶界麵的兩重性需要對用戶界麵反映的是“思想"還是“思想的表達"作出區分。
四、用戶界麵的特征對其是否構成“作品”的影響上述用戶界麵的特征與著作權法基本原則之間的衝突,決定了在認定用戶界麵是否構成作品時應當把用戶界麵中不受保護的思想本身“抽象"出去,再把屬於公有領域的部分“過濾"掉,然後對剩餘的部分“判斷"是否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因此,用戶界麵是否構成作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認定。
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軟件用戶界麵總體結構和排序、具體用戶界麵的文字、表示特定報表的圖標及界麵布局等是原告獨創性的勞動。運用上述方法,分析如下:
1.“抽象"。用戶界麵總體結構和排序對於軟件設計來說應當屬於設計軟件的思想,在用戶界麵中一般表現為菜單的設立。菜單命令、按鈕是操作軟件的方法,菜單中命令的名稱及用戶界麵中按鈕的名稱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作為思想的一部分應當從用戶界麵中抽象出來。
2.“過濾"。原被告軟件均係財務報表軟件,原告主張的信息欄目名稱是被告根據用戶的具體要求設定,並非原告獨創。而組成圖形用戶界麵的各要素,均是設計者在設計用戶界麵時共同使用的要素。因此,信息欄目名稱及組成圖形用戶界麵的各要素應當作為公有領域的內容被過濾掉。
3.“判斷"。按鈕功能文字說明是對軟件某個按鈕功能的簡單解釋,更接近於數學概念,其表達方式有限,不具有獨創性;表示特定報表的圖標本身僅是一種簡單的標記(如紅色的圓圈等)。該類圖形過於簡單,不應獲得保護;組成用戶界麵的各要素在界麵上的布局,僅是一種簡單的排列組合,且其表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