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於被上訴人第二輪作品是否構成對上訴人第一輪作品剽竊侵權的問題雖然可以認定被上訴人接觸過上訴人的作品,但是“接觸“隻是構成剽竊侵權的一個要件,而“作品創意"不屬於作品的表達形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不能因有借鑒作品創意的行為就認定構成剽竊侵權。本案已經確認上訴人和雷××對其第一輪油畫作品“重慶大轟炸"依法享有著作權,認定是否構成剽竊侵權的核心在於被上訴人第二輪作品是否複製了上訴人第一輪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即需要明確取景角度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兩幅作品在具體表現手法上是否相同或相似,兩幅作品在對細節的處理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這三個問題。第一,取景角度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上訴人在選擇作品的取景角度時付出了勞動和判斷是應當得到肯定的,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原創性的表達形式,而對於客觀曆史事實或自然地理地貌則不予保護。通過一些反映重慶渝中區麵貌的資料照片可以看出,從七星崗、通遠門觀察渝中區,能夠清楚地看到兩江環抱渝中半島的景象,其周邊的地理外觀與兩幅油畫中的形狀均大致吻合。“立足通遠門,兩江環抱渝中半島”實際上反映的是重慶的自然地貌,是渝中半島客觀存在的地理特征。自然地貌屬於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上訴人可從這個角度進行繪畫創作,被上訴人也有權利從這個角度進行繪畫創作,上訴人不能把公有領域的地形地貌劃入其作品的專有保護領域。因此,此案中,取景角度不宜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第二,兩幅作品在具體表現手法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重慶大轟炸"半景畫油畫作品是命題作畫,投標者均須對重慶被日本飛機轟炸的曆史進行表現,而要表現轟炸場麵,飛機、死亡、逃亡、傷員救護、清理廢墟殘垣、救火、抵抗等場景是畫麵必不可少的要素,上訴人作品與被上訴人作品均對上述場麵進行表現是完全正常的,但是兩幅作品在場景和內容的具體表現手法上卻有較大差別。如,被上訴人作品左下部分描繪的是24萬人從七星崗、通遠門、金湯街一帶大逃亡,七星崗街道、通遠門城牆、金湯街巷道為畫麵主體,街道開闊,由西向東北延伸,人群以各種形態在三條道路上逃難。畫麵最前段為兩處民居特寫,一為通遠門豆花,一為坎上火鍋;上訴人作品七星崗呈狹長溝狀,通遠門隻有兩堵城牆,金湯街上主要表現為廢墟和搶救,人物較少。被上訴人作品中部近景描繪的依次是紅十字救護,廢墟與清理,場景比較開闊,人物形態較豐富,光線充足;上訴人作品中部近景為廢墟和清理,人物較少,色彩較暗。被上訴人作品右下部分近景將十八梯隧道慘案移至此處,有十八梯,屍堆和救護,場地開闊;上訴人作品右下部分近景狹窄,左邊有一群人在一個窯洞前集會,右邊有幾門高射炮,一些軍人在射擊。被上訴人作品的中遠景展示了五三大轟炸、五四大轟炸等突出的曆史事件,對渝中半島主要的街道和人文地點進行了描繪;上訴人作品的中遠景突出從南紀門到儲奇門、望龍門直至朝天門沿長江一線的39個炸點。因此,兩幅作品在具體表現手法上不相同也不相似。第三,兩幅作品在對細節的處理上是否相同或相似。兩幅作品雖然都是以縱向和從背後看渝中區,但是上訴人作品傾向於平視,被上訴人作品以俯瞰為主。雖然都為兩江環抱,但是在對地平線、兩岸景致及兩江的角度和流向的處理上不同。被上訴人作品兩江呈八字形環抱,江水向西流,朝天門的位置與實際地理位置一致,在渝中半島的西北角,左邊江麵更開闊,可以看見江麵和岸上情景;上訴人作品兩江較狹窄,尤其左邊江麵不明顯,右麵江麵呈之字形,江水向東流,朝天門的位置與實際地理位置不一致,在渝中半島的東北角。渝中半島部分雖然都體現了山城的丘陵形狀,但被上訴人作品平坦開闊,上訴人作品則陡峭一些,略呈“金字塔形"。對火、煙、雲及整個畫麵色彩的處理有較大的不同,使作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差異很大。被上訴人作品中有較大麵積的火光,強調爆炸和燃燒,天空中有大塊的雲,煙霧呈絮狀,基本呈黑色,向東漂浮,畫麵以藍色為基調,光線較強;上訴人作品基本沒有火光,天空中沒有雲,煙霧呈大朵的棉花狀,基本呈白色,向西漂浮,畫麵以黑白為基調,光線較暗。因此,兩幅作品在對細節的處理上是不相同也不相似的。綜上,雖然認定被上訴人接觸過上訴人的作品,不排除其有借鑒上訴人作品創意的行為,但是由於本案中取景角度不宜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兩幅作品在具體的表現手法上和對細節的處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被上訴人第二輪作品沒有複製上訴人第一輪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形式,被上訴人第二輪作品不構成對上訴人第一輪作品的剽竊侵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被上訴人不構成侵權,對上訴人關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3章 著作物(3)(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