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訴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案

案情簡介

原告:趙××,男,50歲,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大學路××號委托代理人:孫×,北京市中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區前門大街××號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長原告訴稱:

趙××的美術作品《京劇臉譜》畫冊於1992年由朝華出版社出版,原告是該畫冊的著作權人。該畫冊收入了其獨立創作的京劇臉譜272幅,這些作品在本領域有極高的權威性。該畫冊已再版10次,同時被翻譯為英法等多國文字用於我國對外文化交流,還作為中國戲曲藝術發展的重要資料被各文藝團體、圖書館和藝術館收藏。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200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的“和家將,齊亮相"超值優惠券大行動中,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京劇臉譜》畫冊中的7幅作品作為該優惠活動的廣告宣傳內容,在其店堂和網絡上進行促銷宣傳,且未署作者姓名。該優惠活動持續時間長、範圍廣,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在該活動的促銷宣傳範圍內,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辯稱:

第一,涉案優惠活動廣告係被告委托上海金誠廣告有限公司提出創意、進行設計並製作的,因該廣告而致的侵權後果應由該廣告公司承擔。被告未參與該廣告製作的任何活動,無義務審查該廣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因此被告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不應作為本案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還提出其超值優惠券所使用的七幅京劇臉譜中,夏侯德、牛邈兩幅臉譜的顏色深淺與原告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不同,該兩幅作品與原告作品並不一致;第二,由於京劇臉譜藝術屬於民間文學藝術,並且已經廣為使用,原告《京劇臉譜》畫冊中的臉譜與其他臉譜圖書的畫法和色彩基本相同,因此原告主張權利的臉譜並非原告所獨創,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第三,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美術作品作為一種作品形式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北京晚報》上刊登向趙××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核準,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該報登載本判決內容,所需費用由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負擔;2.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趙××經濟損失七萬元人民幣;3.駁回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10元,由趙××負擔4010元,由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負擔6000元。

分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作為一種作品形式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京劇臉譜這種具有民間文學藝術特點的特殊的美術作品是否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呢?本案被告即以京劇臉譜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無獨創性為由,對涉案美術作品的可版權性提出抗辯。

根據1990年9月7日通過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此後,雖然文化部積極主持召開了若幹次會議對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並就此展開廣泛的調研和探討,但迄今尚未出台相關法規。如何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成為學術界和司法界所廣為關注的問題。民族民間文化是人類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不同的國家、民族創造的各具特色的文化,使世界文化呈現多樣性,並使人類的創造力源源不斷。中華民族五千年來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民族民間文化|具有地域特征和民族風格的神話、音樂、舞蹈、曲藝、民居、民族體育活動等等。根據文化部部長助理賈明如在“國際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研討會"上的介紹,自20世紀50年代起,我國政府就開始組織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搶救、挖掘和整理工作,記錄和整理了各種體裁和流派的傳統劇目、曲目及其唱腔、曲牌、表演藝術、臉譜、服裝等。為弘揚被稱為國粹的京劇藝術,文化部成立了振興京劇指導委員會並成立中國京劇藝術基金會支持京劇藝術活動。